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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景虎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14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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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敲诈勒索文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景虎,现在高陵县看守所服刑。高陵县人民法院于2Ol2年6月19日作出(2012)高刑初字第O009O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景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3年9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高陵县看守所于2013年5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景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O次。

本院认为,罪犯景虎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景虎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乐群代理审判员:张磊代理审判员:周谧

书记员:周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