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伟,男,198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滁琅刑初字第0017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伟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案经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11年3月8日以(2011)滁刑终字第000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王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5月21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伟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11月8日被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鉴定为病犯,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力所能及的生产任务。2012年1月至2012年7月共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病残鉴定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潘常青审判员:杨以林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