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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扈传立敲诈勒索罪,扈传立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一中刑执字第28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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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敲诈勒索文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扈传立。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4日作出(2011)西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扈传立犯敲诈勒索、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0年6月1日起至2013年11月30止。

天津市西青监狱于2013年6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扈传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扈传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表扬奖励一次;单项奖励四次。

本院认为,罪犯扈传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扈传立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绍桓审判员:张文艳代理审判员:张福宏

书记员:史军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