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辉,又名王松,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灵璧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沐集监区服刑。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3日以(2008)灵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辉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案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8)宿中刑终字第12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罪犯王辉的定罪量刑。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2月15日起至2015年2月14日止。本院于2011年10月19日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4年8月14日止。
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3年6月18日提出假释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的事实、证据进行了审查,并于2013年6月28日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沐集监区询问了罪犯王辉。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王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王辉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于2012年3月至2013年4月间,获记功一次,表扬一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上述事实,有罪犯王辉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提审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安徽省灵璧县司法局高楼司法所和安徽省灵璧县司法局出具了《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认为罪犯王辉犯罪前无违法犯罪记录,无复杂社会交往,表现较好,邻里关系融洽,性格开朗,无不良恶习。社会帮教环境较好,村干部和家庭成员及邻里愿意协助司法所进行教育、监管和帮扶工作。其母亲刘桂荣愿意配合司法机关对其进行帮教、监督,并签订了假释担保书。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对该犯可以适用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罪犯王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辉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7月11日起,至2014年8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洪琳审判员:潘常青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