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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吕锦国犯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合刑执字第060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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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敲诈勒索文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吕锦国,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明光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栖凤监区服刑。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7日作出(2010)明刑初字第002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锦国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吕锦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7月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吕锦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11月至2013年4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吕锦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吕锦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洪琳代理审判员:赵勋凤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