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海阔,男,1986年4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现在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服刑改造。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1日以(2012)蜀刑初字第0021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海阔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以罪犯李海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1月1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海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8月共获表扬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海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海阔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洪琳审判员:杨以林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