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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罗奎林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3)昆刑执字第129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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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敲诈勒索文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罗奎林,男,汉族,1989年9月25日出生于云南省禄劝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安宁监狱服刑。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四月一日作出(2011)禄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奎林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0一一年五月十九日作出(2011)昆刑少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安宁监狱于二O一三年七月十二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犯系累犯,数罪并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四次,特殊表扬一次。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奎林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3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超代理审判员:包建明代理审判员:褚玉春

书记员:邓亚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