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勇红,男,汉族,1978年12月9日出生于云南省红河县,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四月二十二四日作出(2009)西法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勇红犯抢劫罪、强奸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经本院以(2012)昆刑执字第437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昆明监狱于2013年3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二次,特殊表扬一次,并被评为2012届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勇红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11月23日起至2026年9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超代理审判员:包建明代理审判员:褚玉春
书记员:邓亚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