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段献锋,男,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莒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山东省微湖监狱服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6日作出了(2010)莒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献锋犯放火、抢劫、盗窃、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微湖监狱于2013年7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微湖监狱提出,罪犯段献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段献锋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学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并能保质保量地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记功2次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对于以上事实,管教人员能够证实,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百分考核台帐等证据亦能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段献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段献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裁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7月28日至2019年7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建淞审判员:宋宏代理审判员:张岩岩
书记员:孙逢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