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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建喜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青刑执减字第13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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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敲诈勒索文书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王建喜,男,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上列罪犯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6月1日,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以(2010)城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现已执行刑期三年七个月。

山东省青岛监狱报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王建喜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建喜准予减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勇军代理审判员:高广鹤代理审判员:靳涛

书记员:杨仁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