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建喜,男,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上列罪犯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6月1日,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以(2010)城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现已执行刑期三年七个月。
山东省青岛监狱报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王建喜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建喜准予减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勇军代理审判员:高广鹤代理审判员:靳涛
书记员:杨仁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