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文红林,男,汉族,1986年1月7日出生于贵州省岑巩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安宁监狱服刑。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四月十五日作出(2011)盘刑一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文红林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文红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2011)昆刑终字第2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文红林犯敲诈勒索罪,改判为有期徒刑四年。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安宁监狱于二0一三年四月十七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二次,特殊表扬一次,并被评为二0一二届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文红林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22日起至2013年9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超代理审判员:包建明代理审判员:褚玉春
书记员:邓亚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