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某甲,男,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郑某乙,女,汉族,职工。被申请人某某学校。负责人杨某某,女,汉族,系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周某某。
本院受理郑某甲申请执行某某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后,被申请人主动将8000元损害赔偿金给付申请人。本案现已执行终结。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武民初字第006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王娟娟
书记员:符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