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武功县南仁石油经销部。法定代表人胡俊杰,男,该部经理。被执行人农大德力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富国,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武功县南仁石油经销部申请执行农大德力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5)武民初字第226号债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油款13311.61元,并承担本案的费用及利息。本院在执行其他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财产强制执行,现已将案件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5)武民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金星审判员:李光熠审判员:杨浩
书记员:成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