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辛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农大德力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富国,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辛某某、李某某申请执行农大德力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5)咸民终字第00250号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两申请执行人销售提成款141437.08元,并承担本案的费用及利息。本院在执行其他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财产强制执行,现已将案件款发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咸民终字第002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金星审判员:李光熠审判员:杨浩
书记员:成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