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龛中华、李在权申请执行农大德力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武执字第0003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辛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农大德力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富国,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辛某某、李某某申请执行农大德力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5)咸民终字第00250号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两申请执行人销售提成款141437.08元,并承担本案的费用及利息。本院在执行其他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财产强制执行,现已将案件款发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咸民终字第002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金星审判员:李光熠审判员:杨浩

书记员:成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