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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陕西杨凌城鑫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农大德力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武执字第00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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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陕西杨凌城鑫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农大德力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富国,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陕西杨凌城鑫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农大德力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7)杨民督字第000021号欠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5654.8元,并承担本案的费用及利息。本院再执行其他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财产强制执行,现已将案件款发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杨凌区人民法院(2007)杨民督字第000021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金星审判员:李光熠审判员:杨浩

书记员:成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