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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马春燕申请执行李涛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5)武执收字第000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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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1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李某

马某某申请执行李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4000元、执行费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之父代为履行了3500元,现案件款已发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武民初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白党辉审判员张平代审判员刘抗战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雷政敏,签发:,审核:,拟稿:,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08)武执字第000085-1号申请执行人朱娟利,女,1982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武功县武功镇松村。被执行人申显辉,男,1980年5月22日生,汉族,住武功县武功镇松林村,村民。本院在执行朱娟利申请执行申显辉离婚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有音信致该案暂时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08)武民初字第0000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浩二OO八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成江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09)武执字第00039-1号申请执行人张新,男,1954年11月生,汉族,住武功县普集街乡南寨村,村民。被执行人裴永强,男,1977年10月8日生,汉族,住高陵县张卜乡塬垢村,村民。被执行人乾县玉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永辉本院在执行张新申请执行裴永强、乾县玉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交通事故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裴永强外出打工无音信,致该案暂时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07)武民重字第005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李光熠审判员:杨浩代审判员:刘抗战二OO九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雷政敏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09)武执字第00039号申请执行人张新,男,1954年11月生,汉族,住武功县普集街乡南寨村,村民。被执行人裴永强,男,1977年10月8日生,汉族,住高陵县张卜乡塬垢村,村民。被执行人乾县玉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永辉。本院在执行张新申请执行裴永强、乾县玉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赔偿一案中,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医疗费等共计42384.17元,因被执行人裴永强无执行能力,本院扣划了连带责任人乾县玉祥汽车有限公司执行款44985.48元,已发放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7)武重字第005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光熠审判员::杨浩代审判员::刘抗战

书记员::雷政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