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甘结彪。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3月14日被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崇左市看守所。被告人吴英文。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3月14日被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崇左市看守所。被告人蒙保辉(曾用名:蒙恒南)。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3月14日被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崇左市看守所。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诉(2013)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甘结彪、吴英文、蒙保辉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发现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于2013年6月24日决定转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杜威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甘结彪、吴英文、蒙保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8日晚,被告人甘结彪提出去红岩林场的香蕉园毁坏香蕉,以便让被告人蒙保辉得到看护香蕉园的职务,被告人吴英文、蒙保辉表示同意。当晚23时许,蒙保辉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桂F850**的面包车搭载甘结彪、吴英文窜到红岩林场香蕉园,由蒙保辉、吴英文负责望风接应,甘结彪持一把勾刀入园砍毁73株香蕉,后被看守香蕉园的工人发现追赶,三被告人逃离现场。经估价鉴定,遭砍毁的香蕉损失价值人民币7738元。案发后,被告人甘结彪、吴英文、蒙保辉已赔偿被害人陈XX的经济损失人民币7738元,陈XX对三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失主陈××的陈述,证实其是崇左市红岩林场香蕉基地的老板,案发时,李XX向其汇报过香蕉被盗砍的事情。其不认识偷砍香蕉的人,案发后,他们的家属来认错,愿意赔偿经济损失,其对三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2、证人李××的证言,证实其在海南省阳光三合农业有限公司崇左市红岩林场香蕉基地负责全面管理工作。2011年11月28日23时许,工人听到有人偷砍香蕉的声音,其和工人们追过去发现有很多已成熟可以采收的香蕉遭人偷砍,砍香蕉的人已逃跑。其驾驶摩托车追赶,见到一辆车牌号为桂F850**的银白色的面包车停在路边,其靠近时,那辆面包车就掉头驶离了。其和工人们清点,共有73株香蕉被偷砍。3、证人邓××的证言,证实其有一辆车牌号为桂F850**的银白色的面包车,案发前曾借给侄妹夫蒙保辉使用,后该车公安机关扣押了。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崇左市江州区江州镇红岩林场香蕉基地内,现场有73株香蕉被毁坏。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证实案发后,三被告人对案发现场进行了指认。5、价格鉴定机构资质证、鉴定人资格证,证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具有鉴定资格。6、崇左市价格认证中心崇价鉴字(2011)293号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偷砍的香蕉73株香蕉,按当前市价每株收入106元计算,香蕉损失价值人民币7738元。7、崇公江鉴通字(2011)04171号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被告人甘结彪、蒙保辉、吴英文均已收到鉴定结论通知。8、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3年3月14日将被告人甘结彪、吴英文抓获归案,9、谅解书、收条,证实案发后,被告人甘结彪、吴英文、蒙保辉已赔偿被害人陈××人民币7738元,陈××对三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甘结彪于1968年8月10日出生,被告人吴英文于1966年4月17日出生,被告人蒙保辉于1970年5月31日出生。11、被告人吴英文的供述,供认2011年年底的一天晚上,甘结彪打电话叫其过去一下,当时甘结彪是帮海南老板看守其中一片香蕉园。其去到甘结彪的看守房,看见甘结彪和一名40岁左右的男子在一起,甘结彪介绍该男子是濑湍镇XX屯的朋友,要帮这位朋友偷香蕉送人,而且不能在这里偷,要到其他片区的香蕉园偷。因其与甘结彪关系好,就答应了。甘结彪那位朋友驾驶一辆面包车搭载其和甘结彪去到红岩林场的香蕉园旁,其和甘结彪下车,甘结彪叫他的朋友驾车到公路边等候,待偷得香蕉后再过来装车,又安排其在路口望风,他自己拿一把砍香蕉用的勾刀走进蕉园里砍香蕉,约过了二十分钟,其发现有人驾驶摩托车过来,就钻进香蕉园里对甘结彪说有人来了,于是其二人往外跑,到甘结彪朋友停车的地方上车,甘结彪朋友驾车送共二人回家。12、被告人蒙保辉的供述,供认2011年年底的某天晚上,朋友甘结彪打电话叫其驾车到他家里去一趟,于是,其驾驶亲戚邓XX的一辆车牌号为桂F850**的面包车去到甘结彪家里,进屋后其看到吴英文也在场,甘结彪说以前其帮香蕉老板看守香蕉,每月得几千元看护费,现在老板不要他看守了,一会要去红岩林场的香蕉园砍几十颗香蕉,让老板觉得不安全,就会考虑重新请他回来看守,其说砍下香蕉后要拿一些送人,于是,其驾驶面包车搭载甘结彪、吴英文去到红岩林场的香蕉基地旁,甘结彪和吴英文拿刀下车,下车后,甘结彪叫其驾车到二级公路旁等候。十几分钟后,只见甘结彪、吴英文急匆匆跑过来上车,甘结彪说砍香蕉时被人发现了,其就驾车送二人回家。其因为偷香蕉的事于2013年3月14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3、被告人甘结彪的供述,供认2011年年底的一天晚上,其打电话叫濑湍镇的朋友蒙保辉来其所在扶绥县渠旧镇XX村XX屯的香蕉园来玩,当晚22时许,蒙保辉驾驶一辆面包车来到了,当时吴英文和其在一起。其对、吴二人说:“红岩林场那边的香蕉园老板尚未请人看守,等一会我们去那边搞破坏,砍他几十弓香蕉下来,这样,老板就会请我们帮看守,一个月可得几千元钱。”蒙保辉和吴英文答应一起去做,蒙保辉还说要顺便拿十几、二十弓香蕉送人。商量好后,蒙保辉就驾驶那辆面包车搭载其和吴英文去到红岩林场的香蕉园旁,其拿事先准备好的砍香蕉用的勾刀和吴英文下车,下车后,其叫蒙保辉驾车到公路边等候,又叫吴英文站在路口处望风,其自己走进香蕉园里把已成熟的香蕉整弓砍下来,其砍了二十分钟左右,砍下多少其没有数,就看到吴英文跑过来说“有人来了!”其也听到看守香蕉的人在附近讲话的声音,于是其二人撒腿就跑,跑到蒙保辉停车的地方上车,之后,蒙保辉就驾车送其二人回家。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结彪、吴英文、蒙保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甘结彪、吴英文、蒙保辉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甘结彪提出犯意并积极实施故意毁坏财物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吴英文、蒙保辉参与共同毁坏财物犯罪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人归案后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能坦白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得到了对方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本院对三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甘结彪、吴英文、蒙保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三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甘结彪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二、被告人吴英文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三、被告人蒙保辉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上述三被告人缓刑考验期限,从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长:邹佰一审判员:黄少球代理审判员:胡边
书记员:邓敬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