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何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尖刑初字第29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毁坏财物文书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无业。2013年8月12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取保侯审。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尖检公诉科刑诉[2013]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何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日13时左右,被告人何某酒后在太原市柏板乡镇城村,以被害人宋某、范某甲系假记者为由,对二人进行辱骂,并用拳头将被害人范某甲使用的摄像机砸到地上,致使摄像机损坏。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摄像机维修费为人民币34304元。案发后,被告人何某家属已对损坏的摄像机进行赔偿。另查明,被告人何某于2013年8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认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尖草坪分局南寨责任区刑警队侦查终结报告,证实犯罪嫌疑人何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六十一条之规定,侦查终结的事实。2、被告人何某的讯问笔录,证实2013年7月2日下午,其和刘金梁在村里面的饭店吃完饭喝了个半斤酒后,在村劳教所对面小卖部聊天时,看到有人扛着摄像机在村里面拍摄,后与其发生挣执时看到记者的摄像机摔到地上的事实。3、被害人宋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2013年7月2日下午3点左右,其和同事范某甲开车拉两位委托人去寻找他们女婿,开车行驶到太原市劳教所西侧一处丁字路口时,当下车拍摄外景时,出来两个人阻止其拍摄,后与其发生挣执时,一个男子冲向范某甲,用他的右拳头把范某甲右肩上的摄像机砸坏了的事实。4、证人范某甲的询问笔录及视频资料,证实2013年7月2日,其和宋某在柏板乡镇为苏某夫妇拍摄抚养权归属问题,在拍摄过程中出来两个人阻止其拍摄后与其发生挣执,在挣执过程中一名男子用一只手拍到其摄像机上,劲很大,摄像机前部一下就断了,接着摔到地上摔烂了的事实。5、证人刘某的询问笔录,证实2013年7月2日其和何某吃完饭时每人喝了半斤酒,在回到自己村劳教所对面的小买部坐着聊天时,看到有两个人扛着摄像机在村里拍摄,后和他们吵起来,过了一会看到周围的人多,就打了110报警,在等民警期间,其手机没电,后回家,在充完电来现场时,人已经没有了的事实。6、证人范某乙和苏某的讯问笔录,证实2013年7月2日,他们委托山西电视台都市110栏目的记者去镇城村帮忙找女婿时,有两名男子过来阻挠,后来发生挣执,其中一名男子对扛起摄像机记者就一拳把摄像机砸在地上,当时摄像机就被摔烂的事实。7、南寨责任区刑警队出具的辨认笔录4份证实,证人苏某、范某乙及被害人宋某、范某甲指认被告人何某就是砸坏摄像机的人事实。8、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出具的草坪认鉴[2013]83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毁坏摄像机照片、政府采购合同、SONY技术服务中心维修单及范某甲和宋某的山西广播电视总台复印件,证实对摄录一体机维修费的鉴定价格为34304元,并证实范某甲和宋某为记者的事实。9、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南寨责任区刑警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8月12日,在太原市尖草坪区柏板乡镇村何某家中将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嫌疑人何某抓获的事实。10、太原市公安局柏板乡派出所出示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何某作案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的事实。11、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南寨责任区刑警队所出示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情况调查表,证实被告人何某无前科劣迹的事实。12、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证实被告人何某家属已向范某甲支付了赔偿款34304元,范某甲对何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建议对何某从轻或减轻处理的事实。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适用法律的意见符合事实,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主动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结合其认罪态度、积极赔偿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孙晓莉人民陪审员:赵慧敏人民陪审员:李长林

书记员:王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