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榆林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屈某某,男,1973年1月14日出生于陕西省靖边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法定代理人任某某,女,1970年12月17日出生于陕西省靖边县,汉族,文盲,农民。系屈某某之妻。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靖边县广播电视大学教师。被告人白某,男,1984年2月26日出生于陕西省靖边县,身份证号:612725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2年7月2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男,1969年5月14日出生于陕西省延安市富县,身份证号:6106281969********,汉族,文盲,农民。2012年7月26日因涉嫌犯包庇罪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辩护人马某某,陕西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榆林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诉字(201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屈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榆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岚、白昊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屈某某的法定代理人任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人白某及其辩护人马某某,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白某看到被害人屈某某与其妻杨某某的QQ聊天记录后,怀疑其妻杨某某与被害人屈某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2012年7月21日7时许,被告人白某从新疆赶回家中,通过杨某某的QQ叫屈某某来其家,自己持菜刀藏在门后。待屈某某进门后,白某在屈某某的头、胳膊等部位连砍数刀,屈某某欲离开,并夺刀,白某又在屈身上踢了一脚,左右手上砍了一刀。随后屈某某自行从白某家离开。被害人屈某某到靖边县医院救治,被诊断为:颅内血肿、颅骨骨折、头面部、双上肢、背部、左大腿皮肤裂伤、右手背部皮肤裂伤。经靖边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屈某某头部所受损伤属重伤,面部皮肤裂伤属轻伤,肢体皮肤裂伤属轻伤。经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屈某某头部外伤致颅内血肿、颅骨骨折,目前处昏迷状态,属一级伤残。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明:1、证人杨某某(白某之妻)证明,屈某某是她家附近一个油厂内开车的司机,她们经常见面打招呼,互相加了对方的QQ号,聊了两次,是普通朋友。白某在新疆用她的QQ号以她的名义和屈某某互聊,发现她和屈某某有问题,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12年7月21日早上6时左右,白某从新疆回到家,说她和QQ里面的那个男的(指屈某某,网名叫忠诚男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让她说清楚,打她骂她,最后说把那个男的叫来。接着白某就用手机登录了她的QQ号,和屈某某聊了起来,让屈某某来她家。后白某站在门后面,手里不知道拿着什么。她准备叫人,刚走到门口,看见屈某某拿着一把雨伞进来了,白某左手里拿把菜刀向屈某某后脑勺砍去,屈某某转身准备反抗时,白某第二刀又向屈某某砍去,砍在哪里她没有看清楚,她看见屈某某的头部流血了,一个胳膊被砍的肉都翻出来了,全身都是血,她就抱着孩子跑到邻居家里,打了110和120。后她又回到家,看见屈某某的身上全是血,坐在院子的地上,白某骂屈某某:你串门子,也不看是串谁家婆姨了。后屈某某慢慢的站起身走了。2、证人张某某证明,7月21日早上8时左右杨某某跑到她家说,其丈夫回到家把自己的一个网友砍了,让她赶快去看看。她走到杨某某家门口附近,看见白某家跑出来一个男子,满头是血,白某见那个男的走了,到她家院里把杨某某叫回去了。3、证人庄某某证明,屈某某和她是一个厂里的。7月21日7时左右,她看见屈某某全身是血往靖边五中方向走,她喊屈某某,屈某某转身看了她一眼就走了,她感觉不对就给屈某某打电话,但是屈某某不接电话。后她就给老板刘忠信打电话告诉了情况。4、证人刘某某证明,屈某某是他厂里的工人,被砍的时候他不在场。事发当日早上8时20分许,庄春梅打电话说,屈某某被人砍了,头上血流了很多。他赶到泡沫场附近,见现场有很多血,但没有看到屈某某,大约9时许,屈某某的弟弟打电话说屈某某在靖边县医院。他就到县医院看了屈某某,屈某某身上有八九处刀伤,分别位于头顶、脸、双手、背、双腿等部位,其中头部、腰部、双手的刀伤看样子很严重。5、证人姚某某证明,他平时和屈某某睡一个屋,案发前一晚屈某某在前屋睡觉,当日早上六七时的时候他还在睡觉,屈某某就走了,不知道去哪了。屈某某经常用手机上网聊天。6、现场勘验笔录证明,现场位于靖边县寨山村暗门滩小组白某家中,在地面上提取三处血迹,在现场的灶台上提取一把菜刀。经被告人白某当庭辨认,该菜刀是其作案工具。7、靖边县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证明,屈某某颅内血肿、颅骨骨折、头面部、双上肢、背部、左大腿皮肤裂伤、右手背部皮肤裂伤。8、靖边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靖公(司法)鉴(法)字(2012)07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屈某某头部所受损伤属重伤,面部皮肤裂伤属轻伤,肢体皮肤裂伤属轻伤。9、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证明,被害人屈某某头部外伤致颅内血肿、颅骨骨折,目前处昏迷状态,属一级伤残。10、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生物物证遗传关系鉴定书证明,在案发现场地面上提取的三处血迹为屈某某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11、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白某对12张不同男子照片进行了混杂辨认,辨认出4号(屈某某)照片上的男子就是被其用刀砍伤的人。杨某某对12张不同男子照片进行混杂辨认,辨认出4号(屈某某)照片上的男子就是被白某砍伤的人。12、指认笔录证明,被告人白某对犯罪现场进行了指认,靖边县张家畔镇寨山村暗门滩白某家是其拿菜刀把屈某某砍伤的地方。13、被告人白某供述,他在新疆给别人开水泥搅拌车,妻子杨某某和两个儿子住在靖边家里。离家3个月以来,杨某某平时用QQ和他聊天。最近半个月,杨某某的QQ在线不和他聊天了,他感觉不对劲,可能杨某某和别的男人有来往,然后他就趁着妻子不在线的时候,偷偷的登录了其QQ,然后把聊天记录设置成漫游状态,准备看杨某某和谁聊天。一天半夜,他趁杨某某不在线的时候把QQ登上,然后看了杨某某的聊天记录,发现他妻子和网名是忠诚男子的人聊着,聊天记录上那个忠诚男子叫屈某某,还有手机号,屈某某说他喜欢杨某某,还有些肉麻的话,说要请他妻子吃饭。一开始他妻子说怕人看见了,后来他妻子的意思也表示愿意和屈某某来往。到了第二天晚上,他又把妻子的QQ登录上看了聊天记录,两个人说话的口气很暧昧,他当时很生气,整晚睡不着,他知道这个屈某某肯定和杨某某有不正当关系。2012年7月19日晚,他把妻子的QQ号登陆在他的手机上,然后以杨某某的口气和那个忠诚男子聊了几句,屈某某要去他家找杨某某,他说杨某某的母亲在他家,等走了以后再给屈某某打电话,屈某某说好。他决定第二天回家找这个屈某某,把这件事情弄明白,准备教训这个叫屈某某的人。2012年7月21日早上7时左右他回到家里,杨某某还没有起床,看见他回家很吃惊,问他怎么回来了,他说看看你找下什么男人了。一开始杨某某不承认,他就拿起杨的电话看了一下,发现屈某某的手机号,他就让杨某某打电话往来叫屈某某,杨某某不打,他就把杨某某打了两个耳光,杨某某见他不肯轻饶,在QQ上给屈某某发了信息说杨的母亲走了,意思是让屈某某到他家来。信息发完以后,他就把案板上的菜刀拿在手里,准备吓唬这个叫屈某某的人,杨某某看见他拿着菜刀,很害怕。他让杨某某再给屈某某打电话,电话刚挂了不久,他从窗户上看见一个打着雨伞的男人从院子走进来,他就藏到门后面,手里拿着菜刀。屈某某来到他家以后,看见他妻子怀里抱着儿子,放下雨伞就伸手在他妻子的胸前摸去,这时他,举起菜刀,在屈某某的后脑部砍了一刀,屈某某倒在地上了,他就骂屈某某:你敢在我家里面玩我的女人。屈某某不说话,往他妻子跟前爬,他又举起菜刀在屈某某的头上砍了几刀,在胳膊上砍了两刀,背上、大腿上也砍了几刀。他妻子从房门跑出去了,屈某某挣扎着站起来往出跑,他拿着刀把屈某某拉住,一脚踢在屈某某的肚子上,屈某某又倒在院子里,屈某某倒在地上准备抢他手里的菜刀,他就在屈某某的右手上砍了一刀,屈某某挣扎着站起来要走,他说:你想报仇,你就把我的样子记住。屈某某什么也没有说就从他家大门走了。13、户籍证明信证明,白某出生于1984年2月26日。二、窝藏罪被告人白某砍伤被害人屈某某后,逃到安塞县化子坪镇,并让人将其妻子、孩子接来。次日到达延安市,在杨某某的姐姐杨某某家住了两日。7月24日白某联系了在富县张家湾镇的亲戚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当日派车将白某接到自己家中躲藏。7月25日,杨某某觉得白某躲藏在他家不安全,又联系了自己的亲戚杨某某,并亲自开车将白某送到了甘肃省合水县杨金山家中躲藏。当晚杨某某带公安民警在杨金山家的羊场将白某抓获。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明:1、证人杨某某证明,7月22日她和白某到了延安她姐姐杨小梅家,白某给她姐夫胡某某、杨某某说在靖边拿刀砍人了。7月24日早上,胡某某给她二哥杨某某打电话让下来接她们,下午杨某某叫了一辆小车把她们接到富县杨某某家,白某把砍人的事情又给杨某某说了一遍,到了晚上杨某某让她们在家里住,白某说不敢住,怕被公安局的人抓住,杨某某就把她们安排到羊圈附近的一间房子里住了一晚上,第二天早上起来,白某问杨某某哪里有安全的地方了,杨某某说其亲家杨金山在甘肃合水县,那里安全,后杨某某开车把她们送到杨金山家。到了晚上,杨某某打来电话说派出所的人去其家了,让她们注意点。白某听后,就赶紧对杨某某亲家的说让把她们送走,后她们来到杨某某亲家的山上羊场子睡了,晚上正睡的时候,公安局的来了将白某抓住。白某砍人的事。杨某某亲家不知道,其余的人都知道。2、证人胡某某、杨某某证明,2012年7月22日晚上9时左右杨某某一家来到他们家,住了两日,7月24日一早,杨某某就和杨某某联系,说有车来接,胡某某开车把白某一家拉到延安十里铺育英学校的路边,11时来了一辆灰色的丰田小轿车将白某一家接走。3、证人杨某某证明,昨天下午3时多,他亲家杨某某打电话说有一个亲戚来这里躲一会。他说那就让过来,也没问白某犯了什么事。到晚上他回到家吃饭时杨某某打来电话说公安局的人去其家了,他说知道了。吃完饭,白某说要去山上羊场住,他给指了一下路,说完他就骑摩托车接他妈去了,回到家里,杨某某和公安局的人来了,他领着在山上将白某抓住。4、被告人白某供述,案发后,他在南环路边挡了一辆车到了化子坪,在化子坪明珠宾馆登记了一间房子。后叫了一个普户车到靖边把他妻子杨某某还有两个孩子接到了化子坪,在那个宾馆住了一夜,第二天中午他们挡了一辆班车到了延安,在延安找了他亲戚胡某某,在他们家住了两晚上。后胡某某又打电话联系到杨某某,说好在杨某某家躲几天,杨某某叫了一辆丰田小车把他们一家人接到了家中,他把在靖边砍人的事情和杨某某说了,杨某某把他安排到他家羊圈旁边的一个平房住了一夜。7月25日下午7时多他不敢在一个地方呆的时间长了,准备换个地方,杨某某给他亲家打了电话,开车把他们一家人送到了甘肃合水县太白镇其亲家的家里。他知道在杨某某亲家家里也不安全,提出要走,杨某某的亲家就把他们带到山上放羊人住的地方,7月26日凌晨,他刚睡着,公安局的就把他抓住了。5、被告人杨某某供述,2012年7月24日早上8时多他妹夫胡飞杰打电话说白某和别人打架了,现在公安局的正在抓,让在他家躲几天。他说让过来。后他就让他四丈人去延安育英中学把白某一家接的送到他家,晚上11时多他回到家问白某到底是怎么回事,白某说把人拿刀砍了,他说把人打严重了?白某说有点严重。第二天中午3点左右,他感觉白某在他家不安全,就给他亲家打电话说有个亲戚和别人打架出了点事,让躲几天,他亲家说让过来。后就开车把白某送到他亲家家里。7月25日晚上10时多,他被叫到派出所问话,他把所知道的情况说了一遍,后带着民警到他亲家家去找白某。6、户籍证明信证明,杨某某,又名杨二栓,出生于1969年5月14日。附带民事部分经查,被害人屈某某被伤后,当日在靖边县医院住院治疗,于7月28日转入西安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住院治疗,8月26日出院后住进靖边县医院至今。靖边县医院、唐都医院医疗费484893.65元,其中欠费88100元,交通费3800×2+143×6=8458元,住宿费5600元。护理费(以一年时间计算)36500,误工工资44338元。白某家属案发后支付1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因怀疑妻子与被害人有不正当关系,将被害人骗至家中,持刀在其头面部及肢体等部位乱砍,致人重伤,并致成一级伤残,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成立但指控白某犯故意杀人罪罪名有误。被告人杨某某明知被告人白某犯罪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杨某某所犯罪名成立。白某家属能为白某先行垫付部分赔偿款,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人白某承担。被告人杨某某犯罪情节一般,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能配合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白某,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白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白某在其家中先用刀背砍击被害人头部,致其倒地后又用刀刃在被害人身上多处砍击,在无人劝阻的情况下放任被害人离开,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辩护人该辩护意见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白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7月26日起至2027年7月25日止)。二、被告人杨某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三、被告人白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屈某某医疗费484893、65元,交通费8458元,住宿费5600元,护理费36500误工工资44338元,共计579789.65元(已付10000元,另交至本院200000元,待判决生效后兑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利代理审判员:冯太琦代理审判员:马皓赟
书记员:张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