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榆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乙,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于陕西省米脂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3年7月11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米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米脂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马彦雄,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榆林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诉字(201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乙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绪照、冯小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修东及其指定辩护人马彦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乙因平时不讲卫生,被其儿子张某庚指责心怀不满。2013年7月11日12时许,张某庚骑摩托车回家后,踢打家里的东西并指责张某乙,张某乙非常生气,打了张某庚一拳,张某庚即拿起家中的擀面杖,张某乙拿起家中的菜刀与张某庚撕打,打斗中张某庚跑出门外,张某乙用菜刀将张某庚手腕砍断,张某庚跑出大门外七八米处,张某乙追上将其砍倒在地,后又用菜刀在张某庚的后脑部连砍数刀,致张某庚当场死亡。后被告人张某乙准备去公安机关报案,被赶来的村主任张某丙挡住,电话代其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张某乙一直未离开现场,直至公安干警到来被控制。经米脂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庚因严重颅脑损伤及失血性休克死亡。经陕西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张某乙患有精神分裂症,其2013年7月11日涉嫌作案时,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明:1、证人王某证明,2013年7月11日12时许,她吃过中午饭在村口坐着,听见张某乙家院子骑进去一辆摩托车。约过了十几分钟,听到张某乙家有喊叫的声音,她和高某甲、梁树友、马某几个跑过去一看,见张某乙家大门外,张某乙正拿着一把菜刀砍自己的儿子张某庚。张某庚在地上趴着,张某乙使劲地朝张某庚身上砍,嘴里“哎呦,哎呦”。她们看见张某乙砍红了眼,就跑回家了。2、证人马某证明,2013年7月12日12时30分许,她和王某等走到张某乙的街畔时,听见张某乙喊着“哎呦,哎呦”,她们几个朝张某乙家右侧的小路过去一看,见张某乙手拿一把菜刀砍一个人,看见地上有一条腿,吓得她一转身就跑回了家。回家后,听村里人说张某乙把儿子张某庚砍死了。3、证人高某甲证明,案发当天中午,他在他家门口听到有一辆摩托车去了张某乙家。没过多久听到张某乙家中传出“哎呦,哎呦”的声音。当时王某、梁树友的婆姨过张某乙那边看发生了什么事,她们过去一看,叫了一声就跑了回去。他当时也走到张某乙家外的榆树边看了一下,看到张某乙正拿着菜刀砍儿子张某庚的头,张某庚被砍倒在地。4、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四爸)证明,2013年7月12日中午,村民二娃给他打电话说张某乙在家里砍死一个人。他过去看到张某乙在他家大门道站着,满身是血,旁边地上趴着一个人,头上都是血,他看人已经死了,就找村长去了。张某乙精神不是很正常。5、证人张某丙证明,(报案人,张某乙的堂兄,村主任)今天中午一时左右,他们村的会计高某乙打电话说张某乙跟人争斗起来了,叫他快上来。他就急忙往张某乙家跑,到了张某乙家外面的街畔时,看见张某乙正从大门外的那条巷子往出走,他问张某乙:“你跟谁争斗了?”张某乙说:“我把我儿子砍死了,我现在去报案。”他就说:“我替你打电话报案吧”。当时他就打110报案了。张某乙属于内向型性格,脾气暴躁,胆量不大,与邻居关系不融洽,不和村中其他人来往。2003年与妻子离婚后精神好像出现了问题,说话有些离谱。离婚前一年他将自己的二儿子张阳头部打伤,致其二儿子现在还是植物人。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现场位于米脂县杜家石沟镇老焉村张某乙家,在院内距家门10m,大门4.5m处的地面上有1×1cm大小血迹,在大门的过道处有大量成趟血迹,大门右墙(从里院往外看)距地面120cm处有喷溅血迹,在左侧大门轴处立锄头一把,在锄柄处呈东西方向放有一根擀杖,擀杖长50cm,擀杖上沾有大量血迹。在大门左侧靠墙处的地面上有搏斗或翻滚的痕迹,大门外2米处停放一辆黑色劲隆-125摩托车,在摩托车的后座和车轮上面有滴落血迹。在距离大门口7.8米处地面上有一具男尸,尸体呈南北走向,头南脚北。在尸体的两膝盖下面放有一把菜刀,刀面上沾有血迹,刀刃呈锯齿状,刀长30cm,宽12cm,刀柄是木柄,木柄长12cm。在尸体的背部盖有大量洋芋芽子,尸体的头背部有大量刀砍痕迹,在尸体的头部四周有130×120cm的血泊。7、提取笔录证明,在张某乙处提取张某乙穿的白色带蓝点T恤上衣一件、黑色条绒裤一条、黄胶鞋一双、内裤一件。8、榆林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生物/遗传关系鉴定书证明,张某乙家房内地面、大门口地面、尸体所在位置血泊、菜刀及张某乙所穿衣物上的血迹中均检出人血,为张某庚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不排除张某庚为张某乙的生物学儿子。9、米脂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鉴定书证明,死者张某庚因严重颅脑损伤及失血性休克死亡。10、被告人张某乙供述,案发当日中午12时左右他儿子张某庚骑摩托车回到家,对家里的东西踢踢打打,说家里什么都不对,他起火了,把张某庚打了一拳。张某庚气呼呼地拿起家中的擀杖要打他,他顺手拿起家中的菜刀和张某庚打斗,张某庚跑出门外,准备拿大门旁边的锄头,他拿起菜刀对着张某庚准备拿锄头的手就砍,就把张某庚的手砍断了。张某庚跑出大门外,他拿着菜刀追了出去,距大门七八米处他朝张某庚后脑部砍了一刀,一刀就砍倒了。他见张某庚倒下还准备拿东西起来还手,他就拿菜刀朝着张某庚的后脑部砍了很多刀,砍完后他就坐在他家街畔。这时候过来了他四哥,他说他把张某庚砍死了。他四哥让他赶紧打电话抢救。他说他专门砍死的,抢救什么了。他让他四哥直接打110报警。他四哥报完警后,他看到张某庚身上有很多苍蝇,就过去用洋芋芽子盖到张某庚的身上,然后公安干警就来了。11、证人高某乙证明,张某乙平时说些不着边的话,有时自言自语发笑。在生活上很懒,家脏得没样,和邻居处的也不太好,爱占邻居便宜,平时很少和其他人来往,一般都是一个人呆在家。2002年将二儿子张阳打伤,致使二儿子成植物人。12、证人张某丁、郭某(张某乙大哥、大嫂)、张某戊(张某乙舅舅)证明,张某乙自和妻子离婚后精神开始不正常,其母亲、四妹有精神方面疾病。13、证人张某己(张某乙前妻)证明,因为张某乙把她们两个儿子都打伤,二儿子张阳阳被打得现在都残疾,大儿子张某庚也差点打成残疾,她害怕自己也遭到张某乙的毒打,所以离婚了。14、证人刘某甲、刘某乙(与张某乙同监室关押)证明,张某乙关押以来,当病发作时经常一个人胡言乱语,站着发呆。有一次,用手掐他们监室梁某的脖子,被他们拉开了。15、证人梁某(与张某乙同监室关押)证明,张某乙经常一个人自言自语,和其他人很少交往。2013年7月20日23时许,他刚睡着不多时,感觉脖子上有人用手掐着,同监室的其他人正往开拉张某乙的手。16、陕西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证明,被鉴定人张某乙患有精神分裂症,其2013年7月11日涉嫌作案时,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17、户籍证明信证明,张某乙出生于1972年12月10日。以上证据互相印证,足以证明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乙仅为琐事持菜刀在其子张某庚的手腕、头部连砍数十刀,致其当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乙杀害亲子,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本应严惩,但其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利代理审判员:冯太琦人民陪审员:常鹏举
书记员:张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