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榆林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甲,男,1951年12月20日出生于陕西省横山县,汉族,文盲,农民。系被害人马某某之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乙,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横山县,汉族,小学文化,住横山县魏家楼乡杨家楼村倒坐峁自然村,农民。系被害人马某某长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丙,女,1974年11月18日出生于陕西省横山县,汉族,小学文化,住横山县魏家楼乡蔡庄村,农民。系被害人马某某之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丁,男,1980年3月7日出生于陕西省横山县,汉族,大学文化,住横山县魏家楼乡杨家楼村倒坐峁自然村,教师。系被害人马某某次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某某,男1981年7月25日出生于陕西省横山县,汉族,小学文化,住横山县白界乡苏庄则村,农民。系被害人马某某三子。上述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邹某,陕西三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梁某某,曾用名梁小虎,男,1996年1月27日(农历1995年腊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横山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1年8月17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横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横山县看守所。法定代理人曹某某,女,1967年6月25日出生于陕西省横山县,汉族,农民。系被告人梁某某之母。辩护人张延平、常思琪,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榆林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诉字(2012)第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丁、梁某丙、梁新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榆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绪照、李喆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丁、梁某丙、梁新龙及其委托代理人邹某,被告人梁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曹某某,辩护人张延平、常思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梁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解其出生于1995年腊月8日,作案时不满16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作案时不满16岁;公安人员在排查谈话时梁某某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本案又是由于邻里纠纷引发,被告人梁某某主观恶性小,有悔罪表现,家属又给赔偿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请求对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4日,被告人梁某某之母曹玉花放羊时,羊吃了被害人马某某家的苜蓿,马某某夫妇与曹玉花发生口角。再加上梁某某上学时马某某的外孙刘新伟将其殴打,梁某某因此对马某某家产生怨恨,决定找机会对马某某夫妇进行报复。2011年8月16日上午9时许,梁某某看到马某某之夫梁某甲离开家后,在自己家中拿了一把杀羊刀来到马某某家中与马某某发生吵嚷,拿出身上携带的杀羊刀在马某某腹部连捅数刀,致马某某倒地后,又将马某某喉部割开,身上乱捅数刀,致马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马某某生前被他人用单刃锐器捅刺左胸部,致心脏破裂死亡。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明: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2011年8月16日9时40分报案人魏家楼派出所阿岗报称,其辖区魏家楼乡杨家楼村倒坐峁组发生故意杀人案件,受害人马某某被杀死在家中。2、证人梁某甲证明,他家和梁晚清家总共发生过两次矛盾,第一次是在2010年的后半年,他外孙刘新伟和梁某某打了一架,他家给梁某某赔了1500元,之后两家就不说话了。第二次是2011年8月14日下午因为曹玉花在他家苜蓿地放羊,两家吵过架,梁某某还要打他老婆,还说要整他们。今天早上大约9时许,他回到家,见马某某在地上侧躺着,头跟前有一滩血,脖子上被砍了一刀,他把马某某往转一搬,见马某某肚子上被戳了五六刀,他发现没气了,就给梁峰打电话说了此事。3、证人梁某证明,马某某是他三嫂,前天晚上他去马某某家聊天的时候,他三哥说白天和梁晚清的老婆吵了一架,梁晚清的小儿子威胁他三嫂说要慢慢收拾他三嫂。今天早上6时多,他上山数树坑,一同上山的还有梁某某父子。大约到了7时04分,他和老婆一起下山回到家,梁某某还让他老婆再上山时给其捎一根绳,到家时已经是7时30分了。大约在家里呆了50分左右,他就去给他侄女办身份证了,他老婆又去了山上,他老婆上山的时候碰到了梁某某,拿着一根绳和一条尼龙袋。9时3分他三哥给他打电话说马某某被人用刀捅了,让他赶快回家。他到了马某某家时,发现他三哥两手都是血,正从门里出来,马某某头朝里脚朝外仰面躺着,脖子有一道10厘米的口子,肚子上有三四个刀口。他就打电话报警了。4、证人梁某某(梁某某之父)证明,2011年8月14日下午六七时,他妻子曹某某放羊把梁某甲家的苜蓿吃了,梁某甲为此和他妻子吵过架。去年七八月份,梁某甲的外孙子在魏家楼中学将他儿子梁某某打伤,后来经调解梁某甲的二儿子梁某丁给他们付了1500元。梁某某是农历腊月初八生的,属猪,当时上户时,由于超生小孩要罚款,到12岁才不罚款了,为了少交罚款就把梁某某的年龄报大了。5、证人曹某某(梁某某之母)证明,去年,她儿子梁小虎和马某某的外孙子刘新伟打架,经魏家楼中学艾校长调解处理。2011年8月14日下午他和梁某甲及马某某因为她家的羊把马某某家的苜蓿吃了吵过架。2011年8月16日早她放水回到家时见到梁某某,他问回来干什么?梁某某说回来拿绳背苜蓿。当时梁某某的右手指割破了,她给绑了一下伤口,帮好后梁某某就拿了绳和尼龙袋子上山去了。梁某某17岁,属猪,腊月初八生。6、证人马某某证明,2011年8月16日早上,她上山去劳动,路过梁晚清家的苜蓿地,碰到了梁某某,看见梁某某的手上裹一些白纸,梁某某说是杀羊碰烂的。7、证人刘某某证明,今天早上她和丈夫梁长贵到山上干活,梁晚清和他儿子梁某某也在干活。后她们回家取了锄头又上山时,走到兔塔碰见梁某某,好像是从家里返回来又上山去。8、证人梁某某证明,他家羊圈在马某某家硷畔下面,今天早上七时十几分,马某某在硷畔上站着,和他啦了5分钟左右的话。他听说梁某甲和梁晚清家因为羊吃苜蓿发生了争吵,后来梁某某对梁某甲说看以后怎么除整你,这是他今天在梁某甲家院子听梁某甲说的。9、证人刘某某证明,今天早上8时10分左右他去梁文合石场买石头,看见有一个人在梁某甲家硷畔上走着,这人穿半袖红褂子,身高一米六八左右,体态中等。10、证人梁某某(梁某某之大姐)、梁怀方(梁某某之二姐)、贺桂花(梁某某之奶奶)证明,梁某某17虚岁,属猪,腊月初八生。因计划生育少罚款,所以年龄报大了。11、证人梁某证明,梁某某小名梁小虎,和他同岁,从小一起玩耍。他们村还有梁建金和他们同岁。他户籍上年龄是1994年出生,实际是农历1995年11月6日出生的。12、魏家楼学校在校学生花名册证明梁某某1995年12月出生。13、被告人梁某某供述,前几天他妈放羊时羊吃了马某某家的苜蓿,马某某夫妇骂他父母;去年他在王家楼中学念书时,马某某的外孙刘新伟打了他。为此他对马某某家有意见,想找机会教训马某某家。2011年8月16日早上他去沙峁砍苜蓿,砍了两抱苜蓿又回家去拿绳。回到家他寻得一根布绳装在磷肥袋子里,又到院子里拿了一把杀羊刀子,插在裤腰右侧,来到马某某家。他进门后就问马某某羊吃了你们苜蓿,你砍苜蓿不?马某某说不砍。他又说以后再不要和他父母吵闹了。他这么说着,马某某就骂他,他也骂马某某,马某某拿起锅台上放的笤帚在他左肩膀上打了两下,他就掏出刀子朝马某某的肚子上捅了两下,马某某就倒地了,他又在肚上捅了几下,然后用刀子开始割喉咙,他看到把喉咙割开了,马某某还出气,又在身上捅了四五刀。后他将刀子插在他右腰前侧位置走了。走到他家硷畔后,他发现他的右手割破了。回家后他把上衣穿的红布衫、灰衬衣脱下放在装绳的袋子里,穿了一件灰线衣和一件校服,拿上袋子走到他家的果树地把衣服和刀子埋在果树下,后又去苜蓿地砍苜蓿。1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中心现场位于横山县魏家楼乡杨家楼村倒坐峁组梁某甲家中间一孔窑洞。该窑洞门外挂一白色门帘,在门帘内则发现两处擦拭血迹。被害人尸体位于室内地面,呈仰卧状,头东北,脚西南。在尸体西北侧地面有72×54cm范围的血泊,尸体左下肢东南侧10cm处地面上发现一呈东北、西南走向的间断带血残缺痕迹,一直通向门口方向,其中一处为横向条状痕迹。在血泊东北侧有一灶台,在灶台西南侧墙面上发现一15×3cm范围的喷溅血迹。15、指认笔录证明,2011年8月17日9时40分,在被告人梁某某的指认下,公安人员在横山县魏家楼乡杨家楼村倒坐峁村梁某某家果树下,挖出被告人梁某某作案后藏匿的尖刀一把、白色手套一只、长袖浅绿色衬衣一件、红色外套夹克上衣一件。16、提取笔录证明,2011年8月16日19时50分,横山县公安局民警在梁小虎家前窑炉坑内提取两团带血的卫生纸团、一个缠有胶带的卫生纸圈、一条带血的裤腰带;剪切一小块带血的床单(见卷一P120)。在梁晚清家果树地提取单刃尖刀一把(总长26CM、刀刃长5CM、刀宽3CM、柄长11CM、木把);白色手套一只,有血迹;长袖浅绿色衬衣一件,左右下襟有血迹;红色外套夹克上衣一件。17、横山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检尸见被害人全身有创口20余处。其中颈部有16cm长创口,创腔内食管气管断裂;心脏上有一贯通创口,胸腔内有大量积血;肝脏表皮从上到下有3cm、6cm、1、9cm长的三处创口,创腔深达肝实质。分析以上损伤均具有致命性,心脏破裂具有直接致命性。鉴定意见为被害人马某某系生前被他人用单刃锐器捅刺左胸部,致心脏破裂死亡。18、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生物物证遗传关系证鉴定书榆公(司法)鉴(法)字(2011)0817号证明,被害人家的门帘上其中一处血迹、刀柄上的血迹、衬衣左右下襟的血迹,支持为被告人梁某某所留;被害人家门帘上的其它血迹、现场沙发、地面上的血迹支持为被害人所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公物证鉴字(2012)2158号证明,手套上的血迹来源于梁某某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刀刃上的血迹来源于马某某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生物物证遗传关系证鉴定书榆公(司法)鉴(法)字(2011)1031号证明,不排除梁某乙是马某某的生物学儿。1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检验意见书证明,根据2012年5月8日陕西省横山县红十字会医院拍摄的梁某某的左则六大关节CR片8张所示的骨骼生长发育特征综合分析,被告人梁某某的年龄为⒗5±1岁。20、户籍证明梁某某出生于1990年12月8日。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不能正确处理邻里之间发生的纠纷,持刀报复杀人,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关于被告人梁某某的年龄问题,经查,有多名证人证明被告人梁某某年龄有改动,实际年龄与户籍登记年龄不符,且魏家楼学校在校学生花名册证明梁某某1995年12月出生,骨龄鉴定梁某某的年龄为⒗5±1岁,故公诉机关所持被告人梁某某1990年12月8日出生的意见不可采信。被告人梁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所持梁某某1995年腊月8日出生的辩护意见应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梁某某在公安人员对其谈话时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梁某某被公安人员传唤至派出所询问时,已经锁定其为犯罪嫌疑人,自首不能成立,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本案虽是由于邻里纠纷引发,被告人梁某某的家属又给赔偿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但被告人梁某某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部分诉请合理,可根据双方原调解议定的丧葬费由其法定代理人予以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三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由被告人梁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曹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丁、梁某丙、梁新龙经济损失人民币68000元(已兑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分。
审判长:苏慧代理审判员:冯太琦代理审判员:李娟
书记员:李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