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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苏珊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廊刑初字第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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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杀人文书

公诉机关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珊,曾用名苏姗姗,女,1994年5月10日出生于河北省霸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霸州市。2013年3月13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霸州市看守所。辩护人赵静,河北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检察院以廊检刑诉字(2013)第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珊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廊坊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彦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珊及其辩护人赵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苏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苏珊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具有严重过错。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苏珊系被害人苏某甲长女。苏某甲于2005年发生车祸致头部受伤,手术后脾气变暴躁,经常打骂孩子、与妻子争吵,致妻子离家出走。为此苏珊心生怨恨,产生杀死苏某甲之念。2013年3月11日19时许,苏珊购得30余片安眠药,用钳子碾碎装入苏某甲平常服用的药物胶囊,在某村家中骗苏某甲服下。次日零时30分许,苏珊用一根白布缠绕苏某甲颈部猛勒,致苏某甲死亡。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苏某乙证实,其父苏某甲自车祸后经常乱发脾气,致其母杨某某离家出走。苏某甲还经常骂其三姐妹及外婆等家人,其三姐妹与苏某甲关系紧张。其大姐苏珊欲用安眠药使苏某甲不能反抗后勒死。因其不满十四周岁,商定事后由其顶罪。2013年3月11日晚,苏珊买回约40片安眠药及止疼胶囊,并将安眠药碾碎装入腾空的胶囊中,后苏珊骗苏某甲服下该胶囊。次日1时许,苏珊在苏某甲睡觉的东屋,用一根长约2米的白布勒住苏某甲脖子致其死亡。当日早晨,其告诉奶奶张某某,苏某甲为其所害。2、证人苏某丙证实,其父苏某甲自车祸后脾气大变,经常骂其三姐妹及家人,其母杨某某无法忍受于2012年10月离家出走。为此其大姐苏珊心生怨恨。2013年3月初,苏珊与其及妹妹苏某乙商量,欲杀死苏某甲,其拒绝。后苏珊多次提起此事,并称若其与苏某乙不同意就离家出走,苏某乙同意并愿替苏珊顶罪。2013年3月11日晚,苏珊买回安眠药并碾成粉末装入胶囊骗苏某甲服下。其通过QQ联系蔡某某,让蔡某某劝阻苏珊。蔡某某打电话劝阻苏珊未果。2013年3月12日凌晨,苏珊到东屋用一根白布缠住苏某甲的颈部后猛勒。当日早晨,苏珊找来爷爷苏某丁等人,苏某乙称她杀害了苏某甲。3、证人蔡某某证实,其朋友苏珊曾向其提起苏父对家人不好,经常打骂她们,还将苏母逼走,苏珊很生气,数次称要杀死父亲。2013年3月12日零时许,苏珊的妹妹通过QQ让其劝苏珊,其遂给苏珊打电话,苏珊坚持要杀死父亲。当日早晨,苏珊给其打电话称已将父亲杀死。4、证人张某某证实,2013年3月12日7时许,其被孙女苏珊叫至苏某甲家,见苏某甲躺在东屋床上,舌头外伸,脖子上缠着一块布。其孙女苏某乙称系她所为。5、证人苏某丁证实,其子苏某甲以前与家人感情很好,后因车祸头部受伤致性情大变,经常与妻子争吵。在妻子离家出走后,苏某甲经常对孩子发脾气,特别是对长女苏珊。案发当日,其赶到苏某甲家与苏洪顺等人将苏某甲送往医院抢救未果,其报警。该情节得到证人苏洪顺证言的印证。6、证人杨某某证实,其丈夫苏某甲2005年因车祸做开颅手术后,脾气变得十分暴躁,经常对其打骂,其无法忍受离家出走。苏某甲对孩子也非常严厉,尤其是长女苏珊。该情节得到证人杨某证言的印证。7、证人王某乙证实,其朋友苏珊在案发前一个多月与其微信聊天时,称她与妹妹苏某乙欲给苏父吃安眠药再将苏父杀死,事后由苏某乙顶罪。苏珊还称苏父精神有问题,经常找她的麻烦。8、证人王某乙证实,2013年3月11日19时许,苏珊到霸州市某村其经营的王某卫生室购买了20余片安眠药。该情节得到证人王某丁证言的印证。9、证人王某甲证实,2013年3月11日19时许,苏珊到霸州市某村其经营的诊所购买了10余片安眠药。10、廊坊市公安局公(冀廊)勘(2013)810106号现场勘查笔录证实,现场位于霸州市某村苏某甲家及苏家陈设等情况。现场提取白布、钳子、克沃莎牌头孢克肟胶囊、云南白药胶囊、纸及灰色粉末状物质、注射器外包装塑料袋及白色粉末状物质、北房东侧间床单上斑迹提取物等物品。上述物证经庭审出示,被告人苏珊辨认后无异议,确为其作案所用。11、霸州市公安局公(冀霸)鉴(2013)81001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证实,被害人苏某甲颈部有表皮剥脱4处。苏某甲符合生前被他人勒死。12、廊坊市公安局(冀)公(廊)鉴(毒)字(2013)393号毒物检验鉴定报告证实,从被害人苏某甲肝脏、胃内容、现场提取的注射器外包装塑料袋内粉末中检出安定、舒乐安定。从现场提取的垃圾桶内纸上粉末中检出安定。13、廊坊市公安局(2013)廊公物证鉴字第571号物证检验鉴定书证实,现场提取的斑迹为苏某甲所留。14、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4月3日,证人王某甲、王某丁分别依法定程序辨认出苏珊是到诊所(卫生室)购买安眠药的人。15、霸州市司法鉴定中心冀医霸州司法(2005)临鉴字第21号司法鉴定书证实,2005年5月6日,苏某甲因车祸致头部外伤,经天津市环湖医院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右额顶硬膜下血肿、右额颞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血肿、多处皮裂伤。手术治疗后家属主诉有性格改变。16、霸州市公安局出具的书证证实,该局接到报案后,经现场调查认为被害人苏某甲的三个女儿均具有重大作案嫌疑或为重要知情人,遂将三人传唤至该局分别进行审讯,被告人苏珊如实供述了犯罪经过。17、被告人苏珊供述,其父苏某甲2005年发生车祸后,经常发脾气,打骂其三姐妹,骂其他家人,其母亲因此离家出走,其恨苏某甲。2013年春节后的一天,其向两个妹妹苏某乙、苏某丙提出要杀死苏某甲。后每隔数日其就提起此事,并称让苏某甲吃安眠药后将他勒死。2013年3月11日晚,其从本村王某甲的诊所和王某卫生室共计购买了30余片安眠药。其在家中用钳子将安眠药碾碎装入苏某甲平常吃的云南白药及先锋(头孢)胶囊中。当晚21时许,其将该胶囊给苏某甲服下。次日零时30分许,其从西屋拿了一根白布到东屋,用白布缠住苏某甲颈部用力勒,将苏某甲杀死。期间,苏某丙、苏某乙劝其罢手,其未理会。因苏某乙不满十四周岁,不负刑事责任,作案后其与苏某乙商定由苏某乙顶罪。当日7时许,其找来家人,苏某乙谎称苏某甲为她所害。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珊因无法忍受被害人苏某甲车祸后性情改变、打骂家人,骗苏某甲服下安眠药丧失抵抗能力后将其勒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廊坊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苏珊之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苏珊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苏珊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苏某甲具有严重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苏某甲打骂家人的行为虽系引发本案的起因,但其性情改变系车祸致头部受伤后产生,非固有本性,故不能认定其存在严重过错,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形,可对被告人苏珊酌情从轻处罚。另案发后,被害人苏某甲的近亲属对被告人苏珊表示谅解,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苏珊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刘永强代理审判员:汪铁刚代理审判员:丁德松

书记员:王国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