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二审 · 2013

姚成水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3)赣刑一终字第9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故意杀人文书

原公诉机关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成水,男,汉族,1973年5月27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县,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江西省上饶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2年10月10日被江西省上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西省上饶县看守所。辩护人熊书泉,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成水犯故意杀人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封六某、沈春某、陈恒某、陈某禄、陈桂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2013)饶中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姚成水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1991年7月16日晚,被害人陈开某二儿子陈某禄在上饶县田墩镇长塘村祷山高家水库守鱼。17日凌晨,被告人姚成水带着其外甥余运某来到该水库用电瓶电鱼,陈某禄发现后用鸟铳朝天开了一铳,并叫与其在一起守梨树的肖裕某回去通知其家人。接着,陈某禄携带鸟铳来到水库边,将鸟铳放在水库边上,与姚成水理论,要姚成水与其到村委会去评理。姚成水不去,双方发生了拉扯并徒手厮打。随后,陈开某赶到水库边的山顶上叫喊,姚成水捡起陈某禄扔在水库边的鸟铳朝陈开某方向跑,在水库边的红薯地路口与陈开某相遇。姚成水持鸟铳托朝陈开某头部击打多次,陈开某当场倒地。陈开某大儿子陈恒某和二儿子陈某禄赶到陈开某身边时,姚成水带着余运某已经逃离了现场。陈开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法医开棺验尸检验鉴定,认为死者陈开某系头颅三处颅骨骨折并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告人姚成水作案后潜逃外地。2012年10月8日上饶县公安局接到被害人陈开某儿子陈某禄举报,犯罪嫌疑人姚成水在上饶县田墩镇出现,同年10月8日上午上饶县公安局将其抓获归案。原判还认定,被害人陈开某殁年46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丧葬费60000元数额过高,应是17027.5元,但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系尚未实际发生的经济损失,附带民事判决不予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没有相关法律支持,该项诉请予以驳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姚成水无视国家法律,在发生纠纷中不能采取妥当的方法处理,持钝物多次击打被害人头颅造成严重颅脑损伤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姚成水作案后潜逃外地二十一年,于2012年10月8日被警方抓捕,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予严惩。鉴于本案发生于20多年前,作案工具已遗失,本案又系民间矛盾引发,依法可予酌情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请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予以支持,其过高部分不予以支持。原审人民法院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1、被告人姚成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被告人姚成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丧葬费17027.5元。上诉人姚成水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姚成水在遭到被害人父子三人围攻的情况下,持鸟铳击打了被害人头部一下,姚成水主观上没有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姚成水的行为属防卫过当,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91年7月17日凌晨,上诉人姚成水与其外甥余运某来到上饶县田墩镇长塘村被害人陈开某承包的水库用电瓶电鱼,被看守水库的陈开某次子陈某禄发现,陈某禄鸣铳警告,并持鸟铳赶到水库旁,将鸟铳丢在地上,与姚成水发生争执、打斗。此时,陈开某与其长子陈恒某闻讯持扁担拦住姚成水。姚成水捡起鸟铳,用铳托朝陈开某头部击打,陈开某被打后倒地,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7月21日死亡。姚成水案发当日下午外逃。2012年10月8日被抓获归案。2012年10月17日,上饶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陈开某开棺尸检,鉴定意见:死者陈开某系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陈某禄的证言,证实1991年农历六月初五、六的样子,那天晚上他在自家承包的高家水库守鱼,和同村守梨树的肖裕某在水塘边山坳的小山包上睡觉。睡到下半夜听到鱼塘边有“吱、吱”的响声,还看到对方带了矿灯。知道是有人用电瓶来电鱼了,就用随身带的鸟铳朝天放了一枪。他怕对方人多就叫肖裕某到他家去叫他父亲和哥哥。而他就拿着放过的鸟铳从山包上冲了下去。对方听到枪响就准备离开。他冲下去的时候刚好在鱼塘边的番薯地里碰到了偷鱼的人,是本村的姚成水和其外甥余运某。当时看到姚成水带着电瓶,电鱼的竹竿也放在地上,余运某手上拿着矿灯。他跟姚成水说:“你偷我家的鱼,你跟我到大队去。”姚成水不肯去,他就去拖,两人就扭打了起来。他就将手上的鸟铳随手丢在一边。在打的时候余运某就用矿灯照他,他眼睛被照得睁不开,被姚成水追打到了角落上。这时候他父亲和哥哥就端着扁担来了。他父亲堵在番薯地的路口上,姚成水就双手拿着那把丢在地上的鸟铳,用鸟铳枪管中间装子弹的突出部位砸了他父亲头部一下。他父亲就倒在番薯地里,番薯地应该只有泥土,没有石头。他立即赶过去,听到有人打东西“砰砰”的声音,可能姚成水还在打,当他赶到时姚成水和余运某已经跑了,姚成水带走了鸟统。他父亲当时头上流了很多血,叫他也不会应了。后来抬到村里的卫生院缝了针。后又转到地区医院,拍了片,说是头上的骨头裂开了,过了三四天就去世了。当年公安机关已受理了此案,上饶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的人还到案发现场看过,在姚成水家还找到了姚成水打他父亲用的鸟铳。他父亲死后第二年、第三年,他还到上饶县刑警大队反映过情况,给他做了笔录。2、陈恒某的证言,证实1991年农历六月初五(7月16日)晚上大约20至21时许,他弟弟带了鸟铳到家里承包的高家水库鱼塘守鱼,他和父亲在家休息。次日凌晨2、3点钟的时候,同村的肖裕某跑到他们家敲门,说有人偷他们家的鱼了。父亲就起床往鱼塘方向赶去,他老婆叫他也赶紧起床去看一下。他就跟在父亲后面,一起跑去鱼塘。快到鱼塘的时候,那条路有个坡,刚到要下坡的地方时就看到了姚成水拿了根类似棍子样的东西朝他父亲头上砸去,父亲就倒在地上了。他赶紧跑过去看,摸到父亲的头上有个裂口,手指都可以按下去。他让弟弟赶紧去叫人来帮忙,姚成水就带着其外甥乘乱逃跑了。姚成水打他父亲时是站在鱼塘旁的番薯地里,父亲是站在从小路下番薯地的路口上堵的。他站在坡上,离开大约有二、三十米远。他弟弟当时站在靠鱼塘的方向,正在追姚成水。他没有带东西去,父亲跑在前面,没有带东西。姚成水使用了类似棍子的东西,看见是一根黑色的直直的东西。因为姚成水的外甥就站在离他们二、三米的地方,没有动手,但用矿灯照他父亲的眼睛,矿灯很亮,所以姚成水打他父亲他是看得很清楚。姚成水打了他父亲后就把凶器带离了现场。后来他父亲被送到村诊所包扎,然后送到地区医院,医生说父亲颅骨骨折、颅内出血,做了一次手术,抢救了几天不治身亡。案发当晚姚成水就不在家了,事后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去抓也没抓到。3、余运某的证言,证实他系姚成水外甥,90年代初的一天晚上,姚成水带他一起去用电瓶打鱼,他在旁边提篮子装鱼。在陈开某养鱼水库打了一圈,打了很多泥鳅,没有打到鱼。打完后他们就从水库边上的坡上往大路走,当他们走到半坡的时候,就听到一声枪响,但没有看见打枪的人。等他们走上坡后就看见陈开某的儿子陈某禄冲了过来和姚成水打了起来。当时他手上还拿着电瓶,电瓶上的灯还是没关的。因为陈某禄冲过来后,姚成水就把电瓶给他了。两人打起来后,他就拿着电瓶走到大概30米左右距离的地方。因为手上电瓶的灯没关,所以能看见打架的情况。当时两人手上都没拿东西,用拳头站着打。陈某禄冲过来的时候手上是没有东西的。两人打了十几分钟样子,打完后陈某禄就冲到他站的位置把他拿在手上的电瓶砸了,砸在地上。电瓶被砸坏了,灯光也没有了。陈某禄砸完电瓶后就走了。姚成水就走过来叫他回去,走了大概几米,陈开某和大儿子陈恒某就赶过来了。他看不清楚他们的衣着及身上是否带了东西,就听见陈开某说“谁打我的鱼啊,打他”。打架过程他没有看到,天太黑了。姚成水就赶紧跑,陈开某和陈恒某就去追,他就站在原地等。大概20分钟后,姚成水就过来带他一起回家了,没有带东西走,电瓶也没带回去。第二天姚成水就不见了,他在姚成水家门口看到一把土铳和一根扁担。案发后,公安机关派了很多警察到他们那调查,也向他询问过有关情况。4、肖裕某的证言,证实90年代初的一天晚上,他和陈某禄一起睡在村后山上的一个用木头搭建的棚子里,棚子就搭建在面向水库的半山腰上。陈某禄家在水库里养鱼。而他家的梨园也在那附近。水库离棚子大概有四五百米的样子,当晚看守时,陈某禄发现水库那边有灯光,几点钟不清楚,反正天很黑的。陈某禄怀疑有人偷水库的鱼,就向水库方向赶过去了。他也从棚子里往陈开某家里赶去,走了大概十几分钟的样子,到了陈开某家,他站在家门口喊,说有人偷他家的鱼,叫陈开某去看看。说完后他就直接回家睡觉了。第二天听说昨晚是姚成水和外甥偷鱼并和陈开某打起来的。5、姚某金的证言,证实他系姚成水的哥哥,90年代初的一天晚上七八点钟,他听到一个女人哭的声音,并骂他父亲。于是他回到家里,大概过了半个小时,他弟弟姚成水从外面回来了,身上带着伤。他就问怎么回事?他弟弟说晚上和余运某在陈开某家养鱼水库打鱼,打完鱼正往回走的时候,就被陈开某的二儿子发现了,姚成水就和陈某禄打起来了,二人打了个平手。打完后,姚成水正往回家路上,陈开某和他的大儿子也赶来了。于是姚成水跟陈开某父子三人打了起来。他们父子用扁担打我弟弟姚成水,姚成水就用土铳打了一下陈开某。他弟弟说完这些就跑出去躲起来了。当晚他弟弟回家的时候手上拿了一把土铳的,他第二天早上去打架地方看见了一根写有陈开某名字的扁担,他把这个扁担捡回家了,并连同土铳一起送到大队。打架后的第二天,公安机关就来了很多人调查这个事。6、姚某冰的证言,证实他系姚成水弟弟,记得姚成水和陈开某打架的那天晚上,姚成水回到家,手里拿着一把鸟铳、一根扁担,说是和陈开某打架缴下来的,扁担上还刻了“陈开某”的名字。还说陈开某父子三个打他一个,一开始陈开某小儿子还朝天开了一铳。鸟铳和扁担后来被派出所拿走了。7、姚名某的证言,证实当年在长塘村开诊所,大概是90年代初的一天晚上八九点钟,陈开某老婆到他诊所叫门,哭喊着说“你们快点,我老公被人打死了。”他问她怎么回事,她说陈开某当晚躺在床上,听别人说有人偷鱼,她两个儿子在水库鱼塘跟人打起来了。陈开某赶过去后被别人打了。过了一会,陈开某就被人用竹床抬到他诊所里了。陈开某满头都是血。身上只穿了短裤和衬衣。他发现陈开某头顶正中间由前向后有一条长约5厘米、宽约2厘米的口子,头皮裂开的很严重,里面骨头也碎了。他帮他清洗包扎了伤口,吊了一瓶盐水。但仍在出血,脸色越来越苍白,他就建议送医院。他们就把陈开某送医院了。后来听说姚成水偷陈开某家的鱼打起来的。8、上饶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实1991年7月17日,上饶县黄市乡枣山村祷山村民姚成水故意杀人案已于1991年立案侦查,因历史原因,当年案卷遗失。经询问当时的办案相关人员得知,公安侦查机关已于案发当年对姚成水采取了刑事拘留。现受害人儿子陈某禄来上饶县公安局控告犯罪嫌疑人姚成水,故因侦查需要,补立案侦查。9、当年的办案人员郑行某出具证明,证实1991年7月17日,上饶县黄市乡枣山村祷山村村民陈开某被本村村民姚成水故意伤害致死一案,已于案发后立案并对姚成水采取了刑事拘留。10、上饶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实因案发当年无网上追逃手段,故对姚成水没有进行网上追逃;案发后作案工具鸟铳已被扣押,但因历史原因,鸟铳已随原案卷遗失。11、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证实上饶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于2012年10月17日在陈开某埋葬地开棺验尸,陈开某左颞部、右颞部及其顶部颅骨三处多发性骨折,骨折线清晰,骨缝分离明显,其他未见异常。鉴定意见(1)如此严重的颅脑损伤足以导致死亡;(2)三处骨折均符合受力点特征,一次作用不能形成。骨折分布于头颅两侧,其余各部位骨骼均未见骨折,该损伤不符合交通事故及高坠损伤的特点;(3)死者左颞部凹陷性骨折、右颞部两处星形骨折线,且冠状缝分离明显,说明死者至少曾受到三次较大的外力作用导致颅骨骨折。如此严重的损伤不能自我形成。死因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12、物证检验报告,证实死者母亲封六某血样一份、陈某禄血样一份、死者肱骨一根。鉴定意见,在排除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死者是陈某禄的父亲,封六某是死者的生物学母亲,从遗传学角度已经得到科学合理的确信。13、辨认笔录,证实陈恒某于2012年10月10日,对十二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指出4号照片上的男子(姚成水)系打伤其父陈开某的人。14、姚成水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月11日,姚成水带领侦查人员对当年的作案现场进行了指认。15、常住人口信息,证实姚成水1973年5月27日出生,犯罪时已满18周岁。16、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死者姓名为陈开某,案卷材料中死者陈开胜系陈开某的笔误。17、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2年10月8日,上饶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在上饶县田墩镇街面将姚成水抓获。18、上诉人姚成水供述,1991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吃完晚饭,背着电瓶,头戴探灯,带着他的外甥余运某从家附近那条小水沟开始打鱼。打鱼打到一小水库里,刚打了一圈,打了2、3条黄鳝,正走到水库岸边,就听到一声枪响。他马上抬头,探灯照到了岸边,他就看到陈开某的小儿子陈某禄举着鸟铳站在那。他就走过去,把鱼篓给陈某禄看,说他没有打鱼。陈某禄就开始抢他的电瓶,把他背在身上的电瓶抢掉在地上,头上的探灯也不亮了,被扯掉在地上,四周一片漆黑。他就跟陈某禄扭打起来了,双方都是用手打的,他根本打不到对方,于是他就往河堤上爬。爬了一会他就摸到陈某禄丢在地上的鸟铳。他顺手拿起鸟铳往河堤上爬。到了一块红薯地里,陈开某的大儿子陈恒某就拿着扁担赶到了,问“在哪里?”,陈某禄在河堤下面回答“在上面”。陈恒某就举着扁担朝他身上打过来。他就提着鸟铳后退了一步,被红薯藤绊翻倒在地上。他翻过身往后退的方向爬了一段距离,立马站起来,拎着鸟铳准备逃跑。跑了一段距离,陈开某也端着扁担朝他面前跑过来,问“在哪里?”陈恒某举着扁担在他身后追他,被打了一下左肩。他就拿鸟铳朝陈开某打去,将他头部砸了一下,是用鸟铳枪托有铁的部分打中陈开某。打斗的红薯地只有泥土,没有石子,小路有些凹凸不平。鸟铳当时就打掉在地上。这时陈某禄又赶过来了,他就沿着小路拉着他外甥逃跑回家了。跑了一段距离就听到陈开某两个儿子哭的声音。第二天他听说陈开某死了,他就逃跑了。先在铅山县待了三年,后去了温州、上海等地。2012年10月初,他在上饶县田墩街被公安机关抓获。鸟铳身长大概在1.5米左右,把手是木头做的,其他部位都是铁制的。他外甥没有参与打架。上述证据,经一审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姚成水上诉及辩护人辩护提出,姚成水主观上没有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姚成水的行为属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且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本案被害人陈开某父子发现姚成水在其承包养鱼的水库电鱼后,追堵姚成水,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并未对姚成水构成不法侵害。姚成水明知用鸟铳用力击打被害人头部可能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仍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故姚成水上诉提出其没有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其行为属防卫过当的理由,与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不符,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姚成水因电鱼与他人发生纠纷,持鸟铳打击他人头部,致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姚成水上诉及辩护人辩护提出,姚成水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其行为属防卫过当的理由,不能成立。姚成水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本院不予采纳。原审人民法院认定姚成水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姚成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审判长:郭志成代理审判员:徐弘一代理审判员:张超平

书记员:熊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