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女,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现住浙江省平湖市。系被害人黄某朋之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蕾,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住址同上。系被害人黄某朋之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兰,女,199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住址同上。系被害人黄某朋之女。共同诉讼代理人黄某国,男,1955年3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住安徽省霍邱县。系其亲属。共同诉讼代理人陈福龙,安徽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本远,男,1967年4月2日,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不识字,农民,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1993年9月16日被批准逮捕后外逃。2012年8月7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8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霍邱县看守所。辩护人丁向虎,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刑诉(201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本远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黄某蕾、黄某兰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小云、书记员桂竟秋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及其共同诉讼代理人黄某国、陈福龙;被告人刘本远及其辩护人丁向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3年9月7日晚8时许,同案人黄某才(已判处无期徒刑)妻子刘某某因寻找丢失的鸭子与被害人黄某朋发生争吵、撕打,刘某某躺在黄某朋家门前诀骂。黄某才知悉后到黄某朋家问知缘由,与黄某朋发生冲突。黄某才即邀约内弟刘本远等携带尖刀等器械找黄某朋报复,到黄某朋家后,黄某才高声叫骂并用电筒照到站在房屋墙角的黄某朋后,即与黄某朋打斗,被告人刘本远上前用尖刀对黄某朋身上捅刺,黄某朋当即倒地死亡。经法医鉴定:黄某朋系被他人用较长尖锐器刺伤左肺、左心室,致失血性休克,死于心肺功能衰竭。同时查明:被告人刘本远作案后,潜逃外地藏匿,于2012年8月7日,被上海市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一、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载明:1993年9月7日晚,霍邱县新店镇茶安村村民黄某朋在其家门前被黄某才、刘本远刺死。二、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绘制的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载明:案发现场位于霍邱县新店镇茶安村上庄组黄某朋家门前。三、法医尸体检验鉴定载明:死者黄某朋,左肘关节上方有1处斜形创口为:6.53cm,左大腿内侧有(1处)斜形创口为:546cm,右大腿2侧有2处斜形创口,分别为:3.51.2cm、10.5cm,左乳房内侧有一横斜形创口为:41cm,左心室前壁有1横形创口为:4.52cm,深达对侧心室壁。结论:黄某朋系被他人用较长尖锐器刺伤左肺、左心室,致失血休克,死于心肺功能衰竭。四、书证1、原安徽省六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4)六中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黄某才及同案人刘本远共同与黄某朋打斗,并造成黄某朋死亡。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刘本远于2012年8月7日被上海市公安机关抓获。3、户籍资料:证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黄某蕾、黄某兰及被告人刘本远出生时间等基本情况。五、证人证言1、证人陈某某(被害人妻子)证言:今天晚上,刘某某找鸭子找到我家门口,骂我家偷他鸭子,我带小孩去打针,回来后看见刘某某睡在我家门口,黄某朋说:我又没打你,你想骗俺家。一根烟时辰,黄某才带着一帮人来了,有他岳父刘某平和他的三个儿子,刘某明、刘本远和四儿子小嘎子。黄某才拿的是刀,刘某明拿的铁叉,刘本远拿的也是刀,刘某平和小嘎子拿的锹和扁担。天黑没看清谁捅的黄某朋,只听到黄某朋嗷唠一声就倒在地下。2、证人刘某某证言:我丈夫黄某才去年(1992年)春节前后买了一把刀,为这我们夫妻还吵了一架,我说他买刀早晚要出事,刀我没看过,只看到过刀鞘。3、证人李某某证言:昨天晚上不到八点,我看到刘某某躺在黄某朋家门口又哭又骂,讲被打坏了,我找人要抬她去治伤,她不让抬。黄某朋坐在家门口不吱声。不一会黄某才、刘某平等来了,黄某才来了以后高声大骂,这时黄某朋从屋里跑出来,刚吵几句,就打起来,黄某才一棍子把黄某朋打倒在地,刘某平的三个儿子(即刘本远等)一起上去打黄某朋。当时我只听到黄某朋叫喊两声就躺倒不动了。黄某才拿的手电筒和棍,刘某平的三个儿子好像拿的都有东西,由于天黑看不清楚,没看清楚谁捅的黄某朋,后来听讲是黄某才和刘某平的三儿子(刘本远)用刀捅的。4、证人黄某明证言:看见刘某某睡在黄某朋门前在骂,我叫她去检查一下可打坏了,她不去。这时,刘某平带着三个儿子和女婿黄某才来了,不知谁用电筒照到了站(在)西屋角的黄某朋。刘某平父子和黄某才一起上,不到一分钟,就把黄某朋打倒了。当时天黑没看到谁手里拿的刀。5、证人黄某为(系死者哥哥)证言:刘某某因为找鸭子与黄某朋打起来,刘某某躺在黄某朋家门口叫喊。不一会我岳父带着老二、老三、老四三个内弟来到黄某朋家门口。开始黄某朋不在,后来黄某朋从屋后跑出来跟俺几个小孩舅和黄某才打起来了。不一会,我就听讲黄某朋被捅坏了。我看见黄某朋倒在房门口,身上好多血,当时就不行了。6、证人黄某纪证言:刘某某为找自家的鸭子同黄某朋发生争吵,刘某某躺在黄某朋门口诀骂。黄某明让我去找小床抬刘某某到医疗点,等我把床找到,听讲黄某朋已被打坏了。7、证人郑某某(个体医生)证言:昨晚八点多钟,刘某某被刘某平及几个儿子和黄某才抬到医疗点治疗,我看见刘某某左眼角有伤,给她打一针止痛针,看见刘本远身上有大量血迹。六、同案人黄某才供述:农历7月21日晚上,俺家属刘某某发现鸭子少了一个,她去找鸭子。不知道刘某某怎么和黄某朋打起来了。我知道后就到黄某朋家,见刘某某在地上躺着,我问了几句,黄某朋诀我,并踢了我一脚,我打不过他,就去找俺家岳父刘某平、小孩二舅(刘某明),三舅(刘本远),四舅(刘某海)。我们往黄某朋家去时,我拿一个扁担、一把电筒,刘某明拿的扁担,刘本远拿把弹簧刀,刘某海拿一根棍子。到黄某朋家后,我看见刘某某还躺在地上,就更加气愤,骂黄某朋孬熊,有种出来,正骂着,我用手电一照,看见黄某朋手拿一把铁锹在他家西屋墙角站着。我和刘本远同黄某朋打起来。我从后面把黄某朋抱着,刘本远用刀把黄某朋捅死。我也没有看清捅几下。我当时打了两扁担,因为天黑其他人怎么打的,我没看清楚。七、被告人刘本远供述和辩解:那天晚上天已经黑了,黄某朋打了我小姐刘某某,我和我小姐夫黄某才去找黄某朋,我拿的刀,黄某才拿的棍,走到半路黄某才叫我把刀给他,他把棍给我了。到黄某朋家后,黄某朋不在,我们快走时他拿铁锹从后面上来,打起来后,我拿棍打的黄某朋,黄某朋被打睡在地上,我们就跑了。参与打架的就我和黄某才。后到了河南、浙江等地打工、收废品。直至被上海警察抓获。庭审时供述:去黄某朋家我带的是水果刀,我姐夫黄某才当时拿的什么工具不清楚,打架时我用水果刀捅的黄某朋。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本远及同案犯黄某才因琐事纠纷持械共同致被害人黄某朋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刘本远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黄某蕾、黄某兰要求被告人刘本远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其合法合理部分,予以支持。鉴于刘本远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建议对刘本远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本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刘本远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黄某蕾、黄某兰经济损失2032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家利审判员:王庆平代理审判员:陈杰
书记员:吴雅琴书记员:郭厚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