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昌存,男,1971年11月12日生,汉族,安徽省金寨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住金寨县。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1998年2月9日金寨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外逃),2013年3月2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金寨县公安局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寨县看守所。辩护人曾凡千,安徽胜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刑诉(201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昌存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锐、代理检察员唐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昌存及其辩护人曾凡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郑昌存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对郑昌存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持异议,但同时又提出郑昌存案发后有悔罪表现,庭审时自愿认罪,其近亲属积极赔偿了受害人方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方谅解,根据上述从轻情节,建议对郑昌存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昌存在金寨县燕子河镇街道从事个体摩托车修理时认识了在该街道做水果生意的刘某某。1997年10月9日晚,郑昌存酒后到刘某某的租房处因琐事两人发生口角,郑昌存即产生杀害刘某某恶念,遂返回自己的摩托车修理铺拿一根双股电线插头藏在身上,再次到刘某某租房处要求留宿,刘不知其歹意当即应允,待刘某某熟睡后,郑昌存将事先准备好的双股电线插头拿出接通电源电击刘某某的头部,致使刘当场死亡。法医鉴定:死者刘某某头部、颈部、胸腹部及四肢无皮下软组织出血及骨折,可以排除遭外界暴力直接打击致机械性损伤死亡的可能。1997年10月10日夜,郑昌存又至作案现场将刘某某尸体背至燕子河街道邮政局附近一涵洞,抛尸于涵洞内。1997年10月12日上午,郑昌存携带汽油至刘某某租房处泼洒,点燃蚊香后逃离,半小时后现场着火被街坊邻居发现扑灭。1998年2月3日,刘某某的尸体被其亲属在涵洞内找到后报案。郑昌存见罪行败露于1998年2月5日凌晨逃往外地地藏匿。2013年3月1日,郑昌存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一出租屋被公安机关抓获。2013年8月8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庭前被告人郑昌存近亲属赔偿了被害人方经济损失人民币9万元(已支付),取得了被害人方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一、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登记表、报告表载明:1998年2月3日金寨县燕子河镇蔡畈村村民刘清会报案称:其弟弟刘某某(燕子河街道个体户)1997年10月份失踪,1998年农历正月初七,我们在燕子河镇街道北街附近的涵洞内发现了刘某某尸体。经局领导批准立案。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尸检照片主要载明:案发现场:(1)刘某某被杀现场位于金寨县燕子河镇北街刘某某租住房内;(2)抛尸现场住于金寨县燕子河镇街道附近一涵洞内。三、提取笔录1、金寨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于2013年7月9日,在金寨县看守所审讯室提取了郑昌存书写的悔过书原件1份,3页。2、1998年2月12日,被告人郑昌存寄给金寨县安局燕子河派出所的书信,被该所所长交给了金寨县公安局刑警大队。3、1998年2月12日,被告人郑昌存寄给在杭州的女友陈霞的书信,被陈霞转寄金寨县公安局燕子河派出所,该所及时将书信交给了金寨县公安局刑警大队。4、金寨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于2013年7月30日8时30分11时40分,从燕子河镇茶畈村上湾组四个田后背山上刘某某的坟墓提取了棺材内尸体左侧股骨、右侧髌骨及牙齿8颗。5、2013年7月30日8时35分8时45分,本案侦查人员在金寨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办公室提取刘清会血样一份。四、辨认笔录1、2013年3月22日10时06分至2013年3月22日10时42分,金寨县公安局侦查人员押解被告人郑昌存指认其作案现场,经郑昌存指认:刘某某被害现场位于金寨县燕子河街道北街邮政局斜对面出租房(原房屋已拆);抛尸现场位于金寨县燕子河街道北街邮政局北侧附近涵洞内,并附有摄像照片。2、2013年7月10日10时35分至2013年7月10日11时05分,金寨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出示:署名郑昌存绝笔,于十五日晨的一封书信。经康荣军辨认:此封书信是郑昌存写给其的(留在其上海出租房原件)。3、2013年7月13日16时21分至2013年7月13日16时32分,金寨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出示:燕子河派出所收到一封书信,署名郑昌存于上海,正月十五日上。经时任燕子河派出所原所长张远超辨认:此封书信是燕子河派出所1998年2月26日收到的书信原件。五、鉴定结论1、金寨县公安局金公刑技1998字第4号《关于对刘某某尸体检验报告书》载明:根据检验见死者刘某某头部、颈部、胸腹部及四肢无皮下软组织出血及骨折,可以排除遭外界暴力直接打击致机械性损伤死亡的可能。2、六安市公安局(六)公(文)鉴字(2013)第23号《笔迹鉴定书》载明:检材:(1)郑昌存于上海正月十五(邮戳时间98年2月12日9时)寄给金寨县公安局燕子河派出所书信一封,共5页。(2)检材样本:郑昌存于2013年7月7日书写的悔过书一份3页。鉴定意见:检材书信上字迹与样本上字迹为同一人书写形成。3、六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六)公(法物)鉴字(2013)第495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载明:检材和样本:(1)从坟墓取疑似刘某某牙齿1枚,编为1号检材;(2)刘某某哥哥刘清会血样1份,编为2号检材。鉴定要求:对上述检材进行DNA检验并对比。结果:1、检出送检的牙齿基因,录入《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应用系统》;2、检出送检的牙齿基因与刘清会血样在Y染色体上16个基因座单倍型相同,不排除两者来自同一父系。六、书证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郑昌存于2013年3月1日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一出租房被公安干警抓获。2、郑昌存潜逃期间从上海松江寄给金寨县燕子河派出所的书信5页,主要内容:供述了其杀害刘某某的起因、经过和事实,庭审时经郑昌存辨认是其所写。3、郑昌存作案后到在上海打工的同学康荣军处,临行时留在康的宿舍书信一封2页,主要内容:其犯下大罪,悔之晚矣。庭审时经郑昌存辨认是其所写。4、郑昌存在逃期间从上海松江寄给在浙江省杭州市打工的女友陈霞的书信一封3页,主要内容:其闯下了弥天大祸,是个罪人,要去了,不能不对陈霞作个交代。该封件被陈霞转寄给金寨县公安机关,庭审时经郑昌存辨认是其所写。5、公安机关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郑昌存的籍贯、年龄等基本情况。七、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会证言:我弟弟刘某某是1996年8月份开始在燕子河街道做水果生意。1997年农历九月初失踪了。我以为他去外地进货去了;腊月二十八,他还没有回来,我就到我弟原租房屋内搬东西,在捡被单时发现房内床上、被单及麻袋上有血迹。我就到派出所找值班民警熊某某去看看,他叫我把这些东西保存好。我就把被单及麻袋拿回家。我怀疑刘某某是在房内被害的,我们就在他的租房附近涵洞、垃圾堆里寻找,今天下午二点左右,我们在燕子河北街邮电局附近一个涵洞里发现了我弟弟(刘某某)尸体被几块大石头压着,用小锄头把他的一只手扒出来了,就来派出所报案。2、证人刘某海证言:在1997年农历九月初八下午还见到其弟刘某某,后来就失踪了。3、证人刘某明、占某某、刘某江、徐某某证言:证实1998年2月3日下午,刘某某尸体在金寨县燕子河镇附近一涵洞内被找到后及向公安机关报案的经过。4、证人康某某证言:(正月)十三下午四点多钟,郑昌存来了,晚上我们在一起吃的饭。我跟他讲燕子河派出所找过我,问你的情况及我们的关系。第二天早上我到厂里上班去了,大约在十点钟,他到厂里去找我,问我南浦大桥和外滩怎么走,他讲出去找工作,并把东西放在我处。我问他什么时间来,他讲过两天就来,随后他就走了。下班后我见到郑昌存的一封信在床上,内容是:家里发生的事是他做的,对不起家里的人,他要跳黄浦江。我见到信后马上到外滩、南浦大桥找,找了一天半没见到他。5、证人陈某证言:1998年2月7日,郑昌存到杭州找我,住了两晚上,第三天(就是正月十三)上午走的,讲是到上海。6、证人郑某某(郑昌存之父)证言:1998年2月5日早晨天刚亮时听到门响,起来后看见桌子上有张条子,上写说是到上海打工去了。7、证人郑某炳证言:郑昌存是去年五月份租我的房子,去年腊月二十八日退的房。8、证人张某某证言:那天上午十一点左右,发现刘(清文)的租房冒烟,我就把门踹开与其弟张中明一起用盆端水灭的火。9、证人吕某某(房东的儿媳)证言:证实了刘某某租房失火的情况。八、被告人郑昌存供述:1997年我在燕子河街道修理摩托车时认识了在三叉路口卖水果的刘某某,当时听说上海的生姜价格很好,就要他收购生姜到上海卖,他就同意了。过几天我打听到上海的生姜价格不行。1997年农历九月初八晚,我在老岳父家吃饭喝了点酒,后到燕子河街上刘某某租的房子里,对刘某某说生姜生意不能做了,他说我骗他,并说我的女朋友陈霞不正经,我很生气想把他杀了。就回到我的修摩托车店内拿了一个长1米左右带插头的电线装在自己口袋内,然后又到了刘某某住处敲门,他开门后我说:晚上在他那儿睡,他同意了,我俩都没脱衣服睡了。他睡着后,我把带来的电线插头插在他床附近的一个插排上,然后把两根电线分别按在刘某某的头顶和太阳穴处,没一会他就没气了。刘某某死后第二天,我考虑要把刘某某的尸体处理掉。晚上,我又到了刘某某租房处,用他的钥匙把门打开后进入房间,用蓝色西服给他上身包着,然后背起尸体到了邮电局附近的一个涵洞,就把刘某某的尸体放在涵洞的水凼里,从涵洞内找了三四块石头把尸体压着,以防被水冲出来。就在搬走尸体后的二三天的一个中午,我带了蚊香和200-300毫升左右的汽油又进入刘某某的房子,把汽油浇在有血迹的地方,点燃蚊香后又锁上门走了,约半个多小时他房间就着火了,那时我以为自己做的天衣无缝了,我还继续在街上修车。第二年正月初八晚,你们公安机关到我家找我,我知道事情出来了,凌晨就外逃了,先到了杭州见了陈霞,在那儿住了两天,我没对她说这事。然后我又到上海康荣军处呆了两天,我也没对他说,我离开康荣军处时给他留了一封信,把这事对他说了。我当时准备自杀,但是考虑到老父亲又没去自杀,又到了杭州找活干,直到被你们抓获。我还给陈霞及燕子河派出所各写了一封信,说这事是我干的。我到杭州在一工地打工时,有个工友叫黄汉军,怀远人,别人说我俩长的像,我就用他的身份证办了一个暂住证,然后就使用这暂住证,以黄汉军的身份在杭州工作、生活。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昌存因琐事将刘某某杀害,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郑昌存为逃避法律惩处,抛尸于涵洞,又放火毁灭罪证,应依法严惩。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昌存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郑昌存庭审时自愿认罪,其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方谅解。郑昌存的辩护人提出其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昌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家利审判员:王庆平代理审判员:陈杰
书记员:郭厚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