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源忠,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郫县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四川省新源监狱服刑。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8日作出(2008)成郫刑初字第2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源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止于2018年4月24日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4月28日作出(2012)成刑执字第271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1个月,减刑后刑期止于2017年3月24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新源监狱于2013年6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源忠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75分。已缴纳民事赔偿金人民币1000元,同时以经济困难为由,申请对剩余民事赔偿金暂缓赔付。2013年因病被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考核奖罚罪犯日记载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服刑人员零花钱明细帐、承诺书、缴纳民事赔偿金(部分)凭证、郫县唐昌镇人民政府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源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源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二O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邱寒审判员:胡开江代理审判员:秦红
书记员:夏小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