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彭庆贞,女,195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文盲,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2月19日作出(2002)绵刑一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庆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起于2002年2月19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2日作出(2005)川刑执字第85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减刑后刑期起于2005年7月12日止于2025年1月11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5日、2010年10月15日分别作出(2008)成刑执字第2288号刑事裁定和(2010)成刑执字第488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1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22年10月11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3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彭庆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21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彭庆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彭庆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O二一年八月十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佩审判员:牟世清代理审判员:谭默娜
书记员:张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