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中芳,女,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邛崃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17日作出(2000)成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中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31日作出(2003)川刑执字第22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起于2003年3月31日止于2021年9月30日。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2日作出(2005)雅刑执字第95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7日作出(2007)成刑执字第87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0日作出(2009)成刑执字第0340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5日作出(2011)成刑执字第164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减刑后刑期止于2015年8月30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3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中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243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中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黄中芳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O一三年八月三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佩审判员:牟世清代理审判员:谭默娜
书记员:张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