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阿加五各木,女,1969年5月4日出生,彝族,四川省越西县人,文盲,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
因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22日作出(2004)川凉中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加五各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4日作出(2008)川刑执字第109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减刑后刑期起于2008年9月24日止于2026年9月23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30日、2012年1月17日分别作出(2010)成刑执字第3782号刑事裁定和(2012)成刑执字第34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1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24年7月23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3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阿加五各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00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阿加五各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阿加五各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O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佩审判员:牟世清代理审判员:谭默娜
书记员:张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