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国栋,曾用名杨喜乐,男,1994年4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宝鸡市陈仓区,农民。2011年10月1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陈仓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杨某,曾用名杨路奇,男,1994年5月2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宝鸡市陈仓区,农民。2011年10月1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陈仓区看守所。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宝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杨国栋犯故意伤害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治民、嵇小惠、刘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12)宝刑一初字第000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杨国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社会青年武某某(女)与在校初中生杨某某(女)发生口角后相约打架。2011年10月16日19时许,武某某纠集被告人杨某、杨国栋及张某、嵇某某、刘某等人与杨某某纠集的董某某(女)、杨某甲(女)、冯某某等人,相继赶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育才园广场。在武某某与杨某某撕打的同时,杨某与其同伙嵇某某、刘某发生冲突继而相互打斗,杨国栋上前给杨某帮忙。期间,杨某、杨国栋均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朝对方捅刺,其中杨某用匕首在嵇某某颈部捅刺一刀,致其受伤倒地,杨国栋用匕首刺伤刘某胸部,后二被告人逃离现场。嵇某某经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嵇某某系因被他人刺伤颈内静脉、肺脏致血气胸、大失血而死亡;刘某被致成右侧血气胸,其损伤程度为轻伤。另查明,二被告人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治民、嵇小惠造成经济损失共计55821.46元;给被害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造成经济损失共计20778.10元。上述事实,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尸检报告、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杨国栋在与他人打斗过程中,因与同伙嵇某某、刘某发生矛盾,即用匕首捅刺二人,致嵇某某死亡、刘某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行为均积极主动,均起主要作用,应依法予惩处;二被告人在作案时均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具有一定过错,被告人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系初犯、偶犯,被告人杨国栋认罪态度好,故对二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因被告人杨某、杨国栋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该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共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二、被告人杨国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治民、嵇小惠的经济损失55821.46元,由被告人杨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杨根良、胡卫丽赔偿其中的80%即44657.17元,由被告人杨国栋及其法定代理人杨清利、张新侠赔偿其中的20%,即11164.29元,对于以上赔偿,被告人杨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杨根良、胡卫丽与被告人杨国栋及其法定代理人杨清利、张新侠互负连带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的经济损失20778.10元,由被告人杨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杨根良、胡卫丽赔偿其中的20%即4155.62元,由被告人杨国栋及其法定代理人杨清利、张新侠赔偿其中的80%即16622.48元,对于以上赔偿,被告人杨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杨根良、胡卫丽与被告人杨国栋及其法定代理人杨清利、张新侠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治民、嵇小惠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五、作案工具折叠刀(匕首)两把依法没收,留做案证。杨国栋上诉提出,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依法改判,理由为:1、嵇某某的死亡结果是杨某直接造成的,其并未对嵇某某实施任何伤害;2、其具有犯罪时是未成年人,系从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并愿意进行赔偿,有悔罪表现等从轻处罚情节。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宝鸡市陈仓区社会青年武某某与陈仓区慕仪镇第一中学学生杨某某因言语不和,相约打架。10月16日晚7时许,武某某纠集的原审被告人杨某、上诉人杨国栋、嵇某某等人与杨某某纠集的董某某、冯某某等人相继赶到陈仓区虢镇育才园广场。在武某某与杨某某撕打的同时,嵇某某和刘某欲殴打冯某某,原审被告人杨某上前阻止时与嵇某某、刘某发生言语冲突,嵇某某遂抽出皮带与刘某一起追打杨某,上诉人杨国栋见状即上前给杨某帮忙。杨某、杨国栋均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子朝嵇、刘二人捅刺,致嵇、刘二人受伤。其中,杨某在与嵇某某打斗的过程中,持刀捅刺嵇某某颈部致其受伤倒地,杨某、杨国栋逃离现场。嵇某某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嵇某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刺伤颈内静脉、肺脏致血气胸、大失血而死亡;刘某系因外伤致右侧血气胸及右肩胛骨不完全性骨折,右肺损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2011年10月16日晚7时30分,公安机关接张某电话报警称,在宝鸡市陈仓区育才园北操场门口,嵇某某、刘某因和别人打架被捅伤。公安机关接警后迅速赶赴现场处置,经对参与打架的张某、武某某、董某某、冯某某等人进行讯问查明,当晚刺伤嵇某某、刘某的人系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黎明村五组的杨某和八组的杨国栋。2、证人武某某证言证明,她与杨某某因言语不和,相约在虢镇北操场打架。2011年10月16日下午6时左右,杨某某和董某某、冯某某、杨某甲等人到虢镇找她,她就打电话让杨某过来,她朋友李某叫张某也过来帮忙。当她与杨某某在北操场台阶下撕扯时,杨某与张某叫来的朋友不知道因什么原因在台阶上面打了起来。她上台阶后看到一个男娃倒在地上,身上流血,没有看到杨某,张某拦出租车把这个男娃送医院了,后来张某说是杨某拿刀子把他两个朋友捅伤了。3、证人杨某某证言证明,2011年10月16日傍晚,按照她和武某某的事先约定,她和董某某、卞雨萌、杨某甲、冯某某五人与武某某的叫来的七八个小伙子,准备在虢镇育才园门口打架。由于对方人多,她被武某某打了一顿,张某也踢了她两脚,她没敢还手,她叫的四个人也没有敢动手。武某某所叫的人中有人提出不打女的,要打她们这一方中唯一的男生冯某某,她就回家了。她离开现场时,没有看见有什么人被戳,后来听说武某某所叫的那几个男娃中有人被戳死了。4、证人张某证言证明,2011年10月16日下午,他带了同学嵇某某、刘某、王某、巨某等人帮武某某打架,杨某和一个染黄头发的小伙(杨国栋)也在场。武某某打杨某某时,嵇某某要打冯某某,杨某不让打。嵇某某就抽出皮带打杨某,刘某也跟着打杨某,黄头发小伙上来帮杨某打这两人。他怕事情闹大,就拉着杨某朝操场门口走,杨某手拿一把匕首,身子往回扯想冲过去还手,嵇某某和刘某在后面追着打杨某,黄头发小伙在后面追着打嵇、刘二人。在育才园门口,他见杨某用刀子戳到了嵇某某的脖子上,刘某的胸口也被捅了一下。除了跟杨某一起的小伙子外,嵇某某也染的是黄头发。5、证人王某证言证明,2011年10月16日下午6时许,他和嵇某某、刘某、巨某、张某喝过酒后,一起来到虢镇北操场帮李某的女朋友打架。到现场后,刘某和杨某不知为何在台阶下骂了起来,张某就把杨某拉上了台阶,刘某和嵇某某追着杨某上了台阶,刘某把杨某胸部推了一把,嵇某某把皮带抽下来打杨某,这时杨某拿出一把刀朝嵇某某脖子中间刺了一刀,致其倒地,刘某被染黄头发的小伙刺了一刀。张某见状挡了一辆出租车将嵇某某抬了上去,他见刘某用手捂着右胸部,胸部在流血,于是就将刘某也扶上了出租车,一起去了陈仓区医院。刘峰右胸部的伤是那个黄头发的小伙刺的,他当时看到黄头发小伙刺了一刀。6、证人李某证言证明,2011年10月16日下午,他给张某打电话让帮武某某打架。下午6时30分左右,张某带了4个人来到虢镇育才园。跟张某一起来的一个小伙子和对方一个叫“某某”的有过节,张某他们几个就准备打“某某”。杨某不让打,就同张某一块来的一个小伙子吵在一起,张某就把杨某拉到台阶上了。刚上去不到一分钟,和张某一起来的那四个小伙子就冲到台阶上面来打杨某了,杨某不知道从哪拿出一把刀子就乱戳,并戳到了和张某一起来的小伙子的脖子上,致其侧面倒在地上,流了一滩血。他当时只看见杨某手里拿着一把折叠刀,全长有15公分左右。7、证人冯某某证言证明,2011年10月16日下午,他跟岳某某、杨某和一个染黄头发的小伙在北操场门口碰见武某某和杨某某打架,在场的还有张某、刘某、嵇某某、巨某、王某。刘某要打他,杨某上前阻挡,刘某就骂杨某,二人继而互骂。刘某和嵇某某、巨某就过去打杨某,其中嵇某某拿自己皮带和刘某一起追着打杨某,皮带打到了杨某的脸上和头上。这个过程中,杨某拿出一把刀子朝嵇某某脖子戳了一刀,嵇某某就倒地了,刘某和巨某见状去打杨某,也被杨某戳伤。黄头发小伙也戳了刘某一刀。在场的人只有杨某及其同伙黄头发小伙拿刀,其他人都没有拿刀。8、证人岳某某证言证明,刘某和两个不认识的小伙冲上去用拳头在杨某头上、脸上、身上乱打,并用脚乱踏乱踢,杨某被打急了就掏出刀子乱抡乱戳,把岐山那个小伙脖子中间戳了一刀,刘某胸部被戳了一刀。不一会儿,岐山那个小伙倒地了,脖子往出喷血,刘某一摆一摇站不稳,胸部在流血。在场的人见有血,就都停手了。在这之前,他买了把刀子,打架前被和杨某一起的那个染黄头发的小伙要走了。9、证人巨某证言证明,嵇某某说冯某某在网上骂他,就揪着冯某某的衣领往北操场里面走,想打冯,杨某就上前阻止并骂嵇某某,刘某见状也骂杨某。杨某被张某拉上台阶后,仍不停的骂嵇某某,嵇某某就把皮带抽下来和刘某一起追过去打杨某,他也跟上去给刘某、嵇某某帮忙。他追上去后,见嵇某某捂着脖子在地上坐着,脖子上有血,刘某和杨某、王某和染黄头发的小伙打在一起,张某在拉架。他从嵇某某身上掏出电话打了120,正打电话时,他见杨某手里拿着一把刀子还在和刘某打,就冲过去夺刀,右手食指被割破了。他拦了一辆出租车,和王某、张某把嵇某某抬上车,刘某前胸和后背被戳伤了,衣服上有血,捂着胸口也过来了,他们就一起到了陈仓区医院。杨某手里拿了一把单刃刀,刃长约10cm,黄头发小伙手里拿的刀子和杨某拿的刀子差不多,现场只有这两人拿刀子。后来他听董某某说嵇某某是被杨某用刀捅的。10、证人董某某证言证明,武某某叫的那几个男娃说要打冯某某,杨某不让打,有人就拿着皮带追打杨某,杨某就跑到台阶上面育才园门口西边靠厕所那边,拿刀子把追他、拿皮带打他的那个人戳了一下,那个人脖子就冒血了,倒在地上,杨某继续拿刀子在手中挥来挥去,随后一个染黄头发的男娃把杨某叫走了。11、被害人刘某陈述证明,他和嵇某某、巨某、张某、王某商量将冯某某打一顿,一个个子较低的男娃(杨某)上前阻拦,张某将这个男娃用手盘着,嵇某某取下皮带,他用拳头朝这个男娃脊背打,巨某、王某也一起打这个男娃。当时天已经黑了,他没有看清这个男娃从啥地方掏出一把长约十二三公分的刀子朝他右前胸上部捅了一刀,右后肩膀刺了一刀,同时他看见这个男娃朝嵇某某脖子捅了,不一会嵇某某就倒地了,脖子上冒血。12、证人杨某甲、宋某某、董某证言证明,2011年10月16日晚8时左右,他们在虢镇育才园(北操场)下台阶处的平台东侧蹲着玩时,看见一群人在打架,杨某、杨国栋也在现场。先是两个女娃打在了一起,后见一个娃手里拿裤带打杨某,杨某手里拿一把刀就把拿裤带的娃戳了一刀,刚捅完,那个小伙就倒在地上不动了。他们见杨某、杨国栋往工会巷小跑,因害怕杨某、杨国栋再伤人,就追了过去把他俩的刀子夺下。杨某对杨某甲说:“刀子你拿着,别人要是问起来你就说我俩撇了”,说完杨某、杨国栋向西跑了。他们夺下刀子后,来到兰天家具城北面与土崖之间的夹巷处,董某、宋某某两人用手在地下草丛里挖了一个浅坑,用土把刀子埋了。13、证人艾某证言证明,他在虢镇中街工会巷“千色花”工艺品店工作,2011年10月16日下午五六点,两个小伙来店里买了一把刀子,穿白色上衣的小伙掏的钱,穿黑色上衣的小伙和他谈的价钱。1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证明,(1)现场位于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育才园南侧入口处广场,该广场内距东边人行道道沿11.5米、距人民街北边沿4.4米处有一0.65米×0.54米的血泊(提取并编号为1号血迹),在该血泊西北角西侧0.95米处有一大小为0.1米×0.07米的血踩踏痕,特征反映不清,在该血泊西南角西侧0.63米有一残缺血足迹,花纹为方块状;在该血泊南侧0.26米处有一0.35米×0.16米的血泊,在该血泊上东西方向有一根长1.12米,宽0.04米的“jinzhixiang”牌白色皮带,上有大量血迹,在小血泊西南方向0.32米处有一“V”字型花纹残缺血足迹(已提取);从大血泊向南稍偏西至人民街北侧道沿处有成趟血足迹两种,均残缺不全,花纹分别为方块状、细波浪状(已提取),在足迹周围有滴落血迹多处(已提取,编号为2号血迹),滴落方向由北向南,在该成趟血足迹西侧距人民街北侧道沿1.45米处东西方向3.05米×0.4米范围内有滴落血迹多处(已提取,编为3号血迹),滴落方向由东向西;在大血泊东南侧1.7米×1.2米范围内有抛甩、滴落血迹多处(已提取编为4号血迹),抛甩方向由西南向东北,其东侧有重叠、残缺细波浪纹足迹多处,其东南方向1.37米处东西方向1.27米范围内有成趟滴落血迹4处,在成趟滴落血迹南侧1.8米处东西方向2.34米×0.8米范围内有滴落血迹多处(已提取,编为5号血迹),滴落方向由东向西,其东端南侧1.24米处有滴落血迹1处。(2)公安机关于2011年10月17日11时15分至12时20分对位于陈仓区虢镇蓝天商城北侧崖背旁的夹巷内的作案凶器藏匿地点进行搜索并进行现场勘查,见自该夹巷西端向东9.4米范围内为杂草丛,在杂草丛中距北侧崖背0.4米、距东侧隔墙1.8米的位置拨开草丛和湿土,发现两把呈现闭合状的折叠刀(予以提取),其中南侧的一把折叠刀上有少量淡红色液体。1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证人王某、巨某分别辨认出杨某是案发当晚用刀子捅伤人的小伙,杨国栋是案发当晚打架拿刀子的黄头发小伙;证人冯某某辨认出杨国栋是杨某叫来打架并用小刀把刘某扎伤的染黄头发的小伙;被害人刘某辨认出杨某是案发当晚用刀戳他的人,杨国栋是案发当晚用刀子乱刺的人;证人艾某辨认出杨某是案发当天下午在他店里购买刀子的穿黑上衣的小伙,岳某某是购买刀子时穿白上衣的小伙;经杨某混杂辨认后确认,案发当晚在育才园门口与其打架的人是刘某和嵇某某;经杨国栋混杂辨认并确认,案发当晚在育才园门口与其打架的人为刘某和嵇某某,嵇某某打他,他用刀刺了一下。16、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杨某、杨国栋分别对作案现场进行指认,确认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育才园是案发当晚的作案现场;杨某对买刀地点进行了指认,确认陈仓区虢镇工会巷自由空间网吧楼下千色花商店是他买刀的地方。17、尸检报告及照片证明,死者嵇某某面色苍白,颈部胸骨上有一6厘米长裂创,从右上斜向左下,创开明显,创缘整齐,创角锐,创腔深达左侧胸腔,左腋下第五肋处有一斜形11厘米裂伤,创缘整齐,深达皮下,指甲、趾甲苍白。解剖检验见:左侧胸锁乳突肌、胸骨甲状肌断裂,气管在第二软骨环上有一1.2×1厘米破裂口,气管内有大量血凝块及泡沫状分泌物,左颈内静脉在左胸锁关节后有一0.8厘米破口,左侧胸腔有约800毫升血性积液,左肺上叶上段有一0.8厘米破口,左肺萎缩。分析论证:颈部损伤为致命伤,死亡原因为肺破裂所致血气胸、大失血死亡,死者各损伤创缘整齐,创腔无组织间桥,从损伤形态分析符合锐器所致。鉴定意见:嵇某某因被他人刺伤颈内静脉、肺脏致血气胸、大失血死亡。18、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检见刘某右肩峰区有一长1.8厘米皮肤裂伤遗留痕,右锁中线第三肋处有一斜形长4厘米皮肤裂伤遗留痕。胸部CT片显示:右侧胸壁皮下气肿,右侧血气胸,右肺压缩约15%,出血量较少,右肺中叶损伤出血。分析:被鉴定人刘某系因外伤致右侧血气胸及右肩胛骨不完全性骨折,右肺亦有损伤,损伤致右侧胸腔少量积血,其损伤程度为轻伤。19、物证鉴定报告证明,在排除同卵多胞胎、近亲和外源性因素干扰前提下,所送检虢镇育才园广场血迹1号、2号、4号、5号、凶器折叠刀2号、杨国栋上衣均检见人血,以上人血来源于被害人嵇某某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血迹3号、杨某上衣、裤子、鞋上均检见人血,该人血来源于杨某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凶器折叠刀1号上检出人血,该人血检见混合STR分型,包含嫌疑人杨某和被害人刘某的STR分型。20、原审被告人杨某供述,2011年10月16日下午,武某某要他帮忙打架,他就和杨国栋一起到了虢镇北操场,见双方分别是武某某等几人和杨某某、冯某某等几人。过了一会儿,张某带着一个染黄头发小伙(嵇某某)、一个高个子小伙(刘某)等人也到了。黄头发小伙把冯某某叫到台阶下,高个子欲打冯,他上前劝阻,高个子就冲过来要打他。张某把他往台阶上面拉让其别管,这时高个子就对他拳打脚踢起来,染黄头发小伙也抡着皮带向他打来。他捂着脸向后退,高个子和染黄头发小伙追着打他,他急了就掏出匕首向斜上方捅去,捅了两下,捅过后他俩打的就不那么凶了,黄头发小伙脖子开始冒血,不到一分钟,就倒在了地上不动了,血流了一大滩。他用刀子就只捅了黄头发和高个子小伙。他的手也受伤流血了。当时,他没有留意杨国栋在干什么,后来杨国栋说其也帮忙打架了。他的匕首是案发前一个月在虢镇西门外地摊上买的。杨国栋当时也带了一把刀,是他跟岳某某一起买的。21、上诉人杨国栋供述,对方五六个小伙把“某某”从台阶上往下拉,看样子是要打“某某”。杨某过去劝阻,与对方一个小伙发生言语冲突。对方另外一个小伙见状把杨某叫到台阶上让不要管,正说着,其他几个小伙就过去打杨某,其中一个用皮带打。他过去帮忙,见打不过人家,就把刀子拿了出来朝对方一个小伙由上往下划过去刺了一下,就再也没用刀。当时杨某也拿着一把刀子,和对方的人面对着面站着,他站在杨某的右侧。杨某和其中一个小伙厮打到一边去后,这边有一个对方的小伙就倒地了。当时别人都没有拿刀子,倒地的小伙不是他刺的就是杨某刺的。杨某的刀子是其随身携带的,比较旧,他的刀子是当天下午杨某跟另外一个男娃给买的。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国栋、原审被告人杨某在与被害人嵇某某、刘某相互厮打的过程中,均持刀捅刺二被害人,致一死一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杨某持刀捅刺嵇某某颈部,是致嵇某某死亡的直接责任人,应对被害人嵇某某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杨国栋积极参与,持刀捅刺二被害人,亦应共同承担责任。唯二人作案时均不满十八周岁,又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二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亦有一定过错,故依法应对杨某、杨国栋从轻处罚。对于杨国栋提出的上诉理由,经查,嵇某某的致命伤虽然是杨某直接造成的,但杨国栋在打架过程中亦伙同杨某对嵇某某实施伤害行为,故应当对嵇某某的死亡结果共同承担责任;杨国栋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原审判决已经认定并在量刑上予以适当体现,其主动参与对被害人的伤害,行为积极,显系主犯,且在二审期间对被害人未作任何赔偿补偿,故杨国栋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董锐莹代理审判员:林群代理审判员:付栋
书记员:薛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