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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二审 · 2013

魏建波故意伤害二审刑事判决书

(2013)陕刑一终字第001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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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公诉机关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建波,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于陕西省洋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洋县贯溪镇东联村**,身份证号码6123231976********。2012年9月19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咸阳市秦都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李珏,咸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魏建波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梅占容、李进明、李家茜、李宇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一三年五月八日作出(2013)咸刑初字第000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魏建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魏建波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梅占容、李进明、李家茜、李宇轩就本案附带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依法作出(2013)陕刑一终字第00103-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送达各方当事人。对本案的刑事部分,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及被害人亲属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2年9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魏建波在其位于咸阳市秦都区安谷村的租住房内休息时,与工地带班的李井平发生口角并厮打,魏建波用折叠弹簧刀将李井平捅伤后逃离现场。李井平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李井平系心脏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当晚22时许,被告人魏建波向公安机关投案。依据上述事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魏建波因言语不和与被害人李井平发生厮打时,持刀捅伤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魏建波在案发后,主动打电话报警,离开现场后在投案途中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魏建波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魏建波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其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应予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以被告人魏建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魏建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梅占容、李家茜、李宇轩、李进明交通费、、住宿费人民币3000元赔偿梅占容、李进明误工费人民币3254元、被害人李井平的丧葬费人民币19521.5元,共计25775.5元;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予以没收。魏建波上诉提出,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过错;其有自首情节,且愿尽力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了与魏建波上诉理由相同内容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魏建波故意伤害犯罪的事实、情节是清楚、正确的,有下列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警记录及抓获经过证明,2012年9月19日22时5分许,咸阳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魏建波使用1879116****手机报警称有人被捅伤后,经派员赶赴位于咸阳市秦都区陈杨街道办事处安谷村280号院的现场调查,确定租住该院的魏建波有作案嫌疑,即展开抓捕工作。同日22时许,公安人员在陈杨寨巡查时,从陈杨寨转盘西侧一辆出租车上下来一自称魏建波的男子,并称系其将李井平捅伤。经该280号院房东辨认,确认该男子系魏建波,即将其抓获。2、证人李冬先证明,2012年9月19日下午,她和丈夫刘国武带儿子到咸阳打工,工地上带班的老乡李井平将他们安排到工地对面的一个村子里租房居住,并带他们出去吃了饭,期间李井平喝了酒。回到住处后约21时许,她听见有人吵架,出去见李井平在东边房间与一名中年男子打架,她去拉李井平,但没有拉开。刘国武将李井平拉开后,那男子从床上跳下来,把刘国武推开,右手朝李井平胸部打了一下,李井平就双手搭在那男子肩上,二人一起倒在床上,那男子被李井平压在身体下面。后她看见地上有一滩血,那男子右手攥着一把长约20厘米的银白色刀子。刘国武看李井平时,那男子往外走,她阻拦时那男子说其不走,但还是朝楼梯方向走了。后她拨打了“120”,约10分钟后,“120”车将李井平拉去了医院。证人刘国武(李冬先丈夫)除证明上述内容外,还证明,他在家排行老大,别人都称呼他“刘老大”。李井平和那名男子一起倒在床上后,有人说被子上有血,那男子就将手从李井平身下抽了出来。他见那男子拿一把长约20厘米的银白色折叠刀,就将刀子夺下。后他左手抱着李井平肩膀,右手压住左胸冒血的地方。“120”救护车来将李井平拉到医院后,医生说李井平已经死了。3、证人王淑玲证明,2012年9月19日21时30分许,她和丈夫张育峰、妹夫李金宝等人在房间吃饭时,听见有人吵架,出去见对门房间中李井平与一名汉中男子打架,二人抱在一起在床上躺着,地上有一滩血。李金宝和“刘老大”把两人拉开后,她看见汉中男子身上有血,便拦着不让其下楼,汉中男子说其不会跑,就是想打电话报警。她见其下楼后,走到路口打电话。她刚开始没看到刀子,直到公安人员来后,才看到一名公安人员把一把不太长的刀子装进了一个塑料袋子里。证人张育峰亦证明了上述内容。4、证人李金宝证明,他于2012年9月5日到咸阳市运管所办公楼粉刷工地打工,工头李井平安排他住在了陈杨寨安谷村一许姓男子家二楼东南角的房间。同月19日晚,他在宿舍对门房间与妻哥张育峰夫妇吃饭时,听到李井平和与他同住一房的汉中男子吵架,后来好像打起来了,还听到“刘老大”劝架的声音。他去看时,见李井平衣服上有血,把那名汉中男子扑倒在床上,“刘老大”说汉中男子手里有刀。他和“刘老大”等人将二人分开后,见李井平受伤了,就出去打“120”,但有人说已经打过了。他还看到那名汉中男子在楼下打电话。他们把李井平抬上“120”车走了几百米后,医生说李井平死了。他没看清“刘老大”当时是否把刀夺下来,但后来那把刀在他们宿舍大床上扔着,是一把总长约20厘米、刃长约10厘米、刃宽约2厘米的银白色不锈钢折叠刀。5、证人许和平(安谷村280号业主)证明,李井平在咸阳道路运输管理所搞粉刷,经常带工人到他家租房子住,魏建波和另外两名工人住的房子就是李井平在案发前租的。2012年9月19日21时30分许,他听说有人持刀戳人了,出去见李井平被一个人搂着坐在床上,搂李井平的那个人一手捂在李井平的胸口处,床上和地上都有血。当时魏建波站在楼道里,上身左侧有血,他问谁把人戳了,魏建波说是其戳的,他让其赶紧把李井平往医院送,有人说已经打过“120”电话了。后他让大家把李井平往下抬,自己到公路上等“120”时,魏建波也来了,还说其已经拨打“110”报了警。“120”车把李井平接走后,公安人员也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因魏建波不见了,公安人员让他给魏建波打电话,他不知道魏建波的手机号码,想起魏建波说其打了“110”,就让公安人员向指挥中心要了报警人使用的手机号码1879116****,他按这个号码打过去后,魏建波接听了电话,说其要到派出所去,他就和几个公安人员沿着世纪大道找魏建波,他们在陈阳寨转盘停了约二三分钟时,一辆出租车在警车后面停下,魏建波从车上走了下来,民警让他确认魏建波后,就把魏建波带走了。6、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咸公(秦)勘(2012)K6104020109992012090030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平面示意图及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证明,现场位于咸阳市秦都区陈杨办安谷村七组280号许和平家二层南排由东向西第一间内,该房间坐南面北,门前地面上在160×60厘米范围内有滴落及擦拭血迹,单间内靠东墙顶北墙放有一单人床,床上凉席上靠西侧对折铺有一红绿方格被子,被子上有60×48厘米浸染血迹,展开该被子,距床南沿40厘米、西沿15厘米被子处有一银白色折叠刀,刀刃上沾有血迹。床西侧地面上有70×75厘米的血迹。对现场发现的一把折叠刀及三处血迹均予提取。7、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照片及情况说明证明,公安人员于2012年9月20日提取了魏建波所穿带有血迹的紫色、淡紫色相间的横条纹圆领上衣、蓝色牛仔裤各一件;次日提取了李进明、李宇轩的血样各一份;并委托湖北警方提取了李井平妻子梅占容的血样。8、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咸)公(司法)鉴(法物)字(2013)2号物证检验意见书、(咸)公(刑)鉴(法物)字(2012)282号物证检验报告分别证明,经DNA检测,李井平、梅占容是李宇轩的生物学父母的可能性大于99.9%;现场提取的刀刃上血迹、门前、地面及被子上血迹、魏建波上衣右袖口血迹、牛仔裤右腰际处血迹是李井平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魏建波对7把单刃折叠刀进行混杂辨认,确认公安人员在案发现场提取的折叠刀系其作案时使用的刀具;经刘国武、张育峰、李金宝、李冬先、王淑玲分别对12张男子的照片进行混杂辨认,均确认魏建波系2012年9月19日晚持刀捅伤李井平的人。10、物证单刃刀一把,经魏建波在原审庭审时当庭确认无误。11、咸阳市秦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秦)公(司法)鉴(尸)字(2012)067号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死者李井平面部、颈部、双上肢等多处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系钝性外力作用所致生前伤,但均非致命伤;胸部剑突处有一7.0×2.2厘米呈左上右下斜形创口,解剖见胸骨剑突处有一2.2×0.3厘米破口,心包前侧有一7.3×1.7厘米破口,心包腔内有大量血液及血凝块,心脏前侧有一2.7×0.4厘米破口,心肌全层贯通,进入右心房。该创口创缘整齐,创角具有单刃锐器特征,该创进入胸腔致心脏破裂,结合死者双球睑结膜苍白等失血特征及衣物上浸染大量血迹分析,死者系单刃锐器致心脏破裂,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鉴定意见:李井平系心脏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12、上诉人魏建波供述,他自2012年3月开始一直由李井平带班。同年9月19日20时许,他因身体不舒服在咸阳市秦都区安谷村的工地租住房睡觉时,李井平几次掀开他蒙着头的被子,说这个床上要睡人,他说床铺是自己的,李井平说:“这房钱一月130元,水电费你交上。”他听后说:“这房子又不是我一个人住,你把钱给我,我早就走了。”说完,他又躺下用被子蒙住头。过了约10分钟,李井平又把他的被子揭起来,他就坐起来拉被子,但没有拉过来,他穿衣服时,李井平又把他的衣服往一边扯。他很生气,问李井平想干啥,李井平说其想打他,他就把头往李井平跟前蹭,李井平就在他左脸颊处打了一拳,他便大声骂李井平。此时,有三个人进了房子,他在床上穿好衣服后,扑到李井平跟前,左手掐到李井平的脖子处,右手打开距案发四五个月前在西安购买的一把单刃折叠刀,在李井平的身体正面位置戳了一刀,李井平就整个身体压在他身上,两人一起倒在床上。他起来后,感觉上半身黏糊糊的,上衣和裤子上有很多血,床上褥子上也有一大滩血,就从床头拿了手机向外走。他听到有人喊不要让他跑了,他便说他不跑,他自己报警。他边下楼边用自己的1879116****手机拨打“110”报警,因为说不清具体地址,他就让在村口遇到的一名妇女告诉了公安人员现场的具体地点。他出了安谷村向咸阳市世纪大道方向走,后来接到一个不认识的号码打来的电话,对方自称是房东,让他回租住处给受伤的人看病。后他坐上一辆出租车,让司机送他去离得最近的公安机关投案,他们走到陈阳寨转盘时,看见两辆警车停在路边,司机说其下去问一下,后警察过来了,他就下车跟警察去了公安局。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魏建波因琐事与被害人李井平发生争执后,非法损害被害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魏建波仅因琐事,竟持刀捅刺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犯罪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唯其有自首情节,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魏建波从轻处罚。对魏建波的上述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魏建波所供其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后,被害人先行动手殴打其一节,除其供述外,再无其他证据支持,故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害人有过错,故其此节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魏建波在案发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投案途中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在本院审理期间能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一定程度的谅解,被害人亲属亦建议本院对魏建波依法从轻处罚,对其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予以支持,对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原审判决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惟根据魏建波犯罪的事实和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意见,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咸刑初字第000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三)项,即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予以没收。二、撤销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咸刑初字第000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人魏建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三、被告人魏建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19日起至2026年9月18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巩宏代理审判员:马云代理审判员:王永林

书记员:朱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