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阳会,女,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O年四月十二日作出(2010)西刑一初字第0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阳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陈阳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O一O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2010)陕刑一终字第001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阳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8月1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2年10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陈阳会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是: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监狱管理,遵守监规纪律,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努力学习文化知识,成绩优良。计分考核获11个积极。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阳会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获11个积极。
本院认为,罪犯陈阳会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陈阳会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3月15日起至2032年1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毅代理审判员:董琪代理审判员:任庆
书记员:赵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