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高连生,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文盲。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O七年十月九日作出(2007)榆中法刑一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连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高连生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经本院二审审理,于二OO八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2008)陕刑三终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送达后交付执行。二O一O年十二月五日本院以(2010)陕刑执字第54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高连生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1月22日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提出罪犯高连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是: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监狱管理,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优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计分考核获26个积极。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连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计分考核获26个积极。
本院认为,罪犯高连生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高连生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4月25日起至2031年4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毅代理审判员:贾黎明代理审判员:杨宗信
书记员:曹亚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