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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田俊海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3)陕刑执字第00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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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伤害文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田俊海,男,1973年7月22日出生,东乡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O六年六月十四日作出(2005)榆中法刑一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俊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田俊海及同案被告人李文龙、李贵林、王静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汝玺、巩桂芳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经本院二审审理,于二OO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2006)陕刑一终字第3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被告人田俊海的定罪量刑予以维持,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二OO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2007)刑四复93992335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田俊海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送达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2010年3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经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二O一O年十二月五日作出(2010)陕刑执字第57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田俊海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1月22日,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提出罪犯田俊海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是: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监狱管理,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优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计分考核获28个积极。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俊海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计分考核获28个积极。

本院认为,罪犯田俊海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田俊海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4月25日起至2031年4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毅代理审判员:贾黎明代理审判员:杨宗信

书记员:曹亚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