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冯其东,曾用名冯建飞、冯强,男,197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在陕西省庄里监狱服刑。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2007)榆中法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冯其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本院二审审理,于二00八年三月二十日作出(2008)陕刑三终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4月29日交付执行。2010年12月5日本院作出(2010)陕刑执字第477号刑事裁定,将被告人冯其东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机关陕西省庄里监狱于2013年1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庄里监狱提出罪犯冯其东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是: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监狱管理,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优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31个积极。
经审理查明,罪犯冯其东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获31个积极。
本院认为,罪犯冯其东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冯其东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二0三一年七月二十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毅代理审判员:董琪代理审判员:杨宗信
书记员:王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