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2013年3月17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3月1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3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被告人王跃超,又名王超,男。2007年9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某2000元;于2008年2月21日刑满释放。2013年3月17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3月1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3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3)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王跃超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旭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王跃超到庭参加了诉讼。因调取证据,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王跃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王跃超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王跃超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亦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的家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武银东的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7日起至2014年1月16日止)。被告人王跃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7日起至2013年9月16日止)。退赔款20000元依法发还被害人武银东。作案工具砍刀2把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卢璐
书记员:董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