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申某,系陕西省万安药业有限公司员工。2012年12月1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2)3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旭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申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因公诉机关调取相关证据,申请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申某所犯罪名成立。唯被告人申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申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2日起至2016年8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古晓曦人民陪审员:闫玲人民陪审员:冯万长
书记员:田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