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甲,陕西省商储公司退休干部。系被害人邓建军之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乙,无业。系被害人邓建军之子。共同诉讼代理人邓丽君,女,汉族。系邓某甲之女儿。被告人金鑫,西安中萃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司机。2012年6月1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西安中萃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二路**。诉讼代表人孙海虹。诉讼代理人王锋,陕西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一刑诉(201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鑫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乙、邓某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咏梅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乙及诉讼代理人邓丽君,被告人金鑫及其辩护人刘亚礼、王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乙、邓某甲追加西安中萃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而邓某乙、邓某甲与西安中萃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已就双方是否存在劳务关系进行行政诉讼,该案尚未审结。
本院认为,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行政案件尚未审结。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延迟,先行予以审理,中止对该案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该案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
审判长:张燕萍代理审判员:屈红英人民陪审员:王新
书记员:郭琦
引用法律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