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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武延强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3)西刑一初字第0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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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农民。系本案被害人王某丙之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文某,农民。系本案被害人王某丙之母。共同诉讼代理人李焕民,陕西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武延强,农民。2013年3月3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辩护人卫炜,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一刑诉(2013)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延强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文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宝玲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文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李焕民,被告人武延强及其辩护人卫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武延强与被害人井某均系西安市雁塔区“云顶天境”足浴店员工。2013年3月2日18时许,武延强和井某在足浴店内,因互叫绰号发生争执,后被人劝开。当晚下班时,武延强因害怕井某再找他的麻烦,即从足浴店厨房内拿走一把单刃水果刀随身携带。次日凌晨零时许,井某得知武延强在崇业路“G时代”网吧上网,即伙同被害人王某丙、刘某等人前某井某、王某丙将武延强叫出网吧,双方来到网吧东侧的“陕友汽车修理厂”门口。井某要求武延强道歉遭拒,双方即发生厮打。武延强即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乱刺,致王某丙、井某、刘某受伤,武延强也被对方打伤。王某丙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丙系被他人用锐器刺伤,致内脏器官、大血管破裂,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井某、刘某、武延强之损伤均不足轻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证明,2013年3月3日6时30分,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小寨路派出所接刘某报案称,当日零时许,他和朋友井某、王某丙等人在西安市雁塔区崇业路“G时代”网吧门口附近与井某的同事发生打架,被对方用刀捅伤,王某丙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当日4时30分,公安人员在雁塔区丁白村一无名招待所内将嫌疑人武延强抓获。2、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侦查大队西公(雁)勘(2013)056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明,现场位于西安市雁塔区崇业西路陕友汽车修理厂,该厂西侧为“G时代”网吧、东侧为“朱敏”烟酒店。在大门南侧11m、距西侧道沿3.4m,可见一处15×35cm擦蹭血(拍照并提取);在大门南侧1.5m、东墙以西8cm处,可见140×70cm点片状滴落血(拍照并提取);在大门南侧60cm、由北至南,可见一处400×50cm滴落血(拍照并提取);在大门南侧15cm、距西墙60cm处,可见一块8×14×5cm带血砖块(拍照并提取);大门北侧距东墙80cm、距南墙2cm地面,可见一处170×90cm滴落血迹(拍照并提取);距南墙30cm、距东墙3m处地面,可见一把带血扫帚,扫帚把朝南,其上可见20×10cm血迹,上端50cm处部分断裂,残枝位于扫帚头北侧40cm处,两根分别长50cm(拍照并提取)。另从被告人武延强身上提取其作案时所穿夹克、线衣、牛仔裤各一件,运动鞋一双。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武延强指认崇业路“G时代”网吧东侧陕友汽车修理厂门口处即是其用刀捅伤被害人的地方,该处也是其作案时刀具被他人打落的地方,经现场寻找未找到作案刀具;指认丁白村白家村228号即是其被抓获的地方。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证人井某、焦某分别从两组各12名男子的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武延强就是2013年3月3日在崇业路“G时代”网吧东侧停车场门口与他们发生打斗的男子;证人刘某未能从一组12名男子包括被告人武延强的照片中辨认出武延强;证人井某从一组12名男子的照片中辨认出王某丙就是参与和武延强打架的人之一,其在打架中受伤;被告人武延强分别从**各12名男子的照片中辨认出王某丙就是被他捅伤的人,井某、焦某是案发时与他打架的人,其未能从一组12名男子包括刘某在内的照片中辨认出刘某;证人王某甲、王某乙对被害人的尸体进行辨认后,确认死者系其子、侄儿王某丙。5、通话记录及警情明细表证明,案发前,井某持有的号码为157××××****的手机与被告人武延强持有的号码为159××××****的手机通话情况是,2013年3月1日12时42分通话17秒,3月2日23时47分通话2分17秒,3月3日零时11分通话58秒。井某均为主叫。2013年3月3日零时30分44秒,武延强持有的号码为159××××****手机向“110”调度指挥中心报警,称自己在吉祥村“G时代”网吧门口被打。6、监控录像截图及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武延强对现场监控截图中其上网的网吧及在案发现场出现的王某丙、井某等人进行了辨认。7、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陕)公(西)鉴(法物)字(2013)164号生物物证/遗传关系鉴定书证明,在送检的王某丙红外套前襟碎片、王某丙红褐色裤子碎片、王某丙运动鞋碎片、武延强运动鞋擦拭棉签、现场大门外东墙下血迹、现场大门外南侧血迹和现场大门口血迹中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王某丙,其似然比率为1.499808×1019,在排除同卵双胞胎情况下,支持以上血痕为王某丙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在送检的武彦强外套碎片,武延强牛仔裤碎片和现场大门北侧里血迹中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武延强,其似然比率为2.409772×1022,在排除同卵双胞胎情况下,支持以上血痕为武延强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在送检的现场大门里竹扫把上血迹擦拭棉签和现场大门口砖头中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井某,其似然比率为2.101419×1020,在排除同卵双胞胎情况下,支持以上血痕为井某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8、西安市雁塔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西)公(雁)鉴(尸)字(2013)04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根据尸体检验所见,死者王某丙右胸部及右髋处两处刺创,致右锁骨下方3.2cm伤口,右锁骨下静脉不全离断,右肺上叶肺尖部见0.5×0.2cm贯通伤口,右胸腔积血1500ml,结合现场大量滴落血迹,其死因符合被他人用锐器刺伤,致内脏器官、大血管破裂,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鉴定意见,王某丙系被他人用锐器刺伤,致内脏器官、大血管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9、西安市雁塔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西)公(雁)鉴(伤)字(2013)009号、010号、02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井某为刀刺伤,右手大拇指皮肤裂伤,其损伤不足轻伤;刘某为刀刺伤,右侧下肢皮肤裂伤,其损伤不足轻伤;武延强为头皮挫裂伤,其损伤不足轻伤。10、证人井某的证言证明,他系“云顶天境”足浴店员工。2013年3月2日18时许,他正在上班。武延强叫他的外号,他很不高兴,就反过来叫武延强的外号,两人发生了争吵。他对武延强说有本事出去闹,武延强当时证在厨房切菜,武延强右手拿着菜刀指着他说出去就出去,谁怕谁。他对武延强说拿刀吓唬谁,有本事来砍他。店长助理袁军仪(音)就劝他先下班回家,他就和王某丙一起离开了足浴店。他和王某丙到了吉祥村焦某的住处,焦某在上网,床上还有一个人(指刘某)在睡觉。他把与武延强吵架的事先告诉了王某丙和焦某,焦某问他这事咋弄,他说等他晚上给武延强打完电话再说。晚上22时许,他们四个人和他堂弟张凯及焦某的朋友陈力一起吃了饭后,他们六个人到了吉祥村村口。他给武延强打电话,他问武延强不是要用刀砍他吗,问武延强这事咋弄。武延强问他是不是想找事,他在崇业路“G时代”网吧,让他过去。他让武延强等着,他马上过去。他害怕打不过武延强,就叫王某丙、刘某、焦某、张凯、陈力和他一块去帮忙。到了网吧门口,他进去找武延强。他把武延强叫出网吧,到了网吧旁边一个巷子里。他让武延强道歉,王某丙也让武延强道个歉算了,武延强不同意道歉,还用手推开王某丙。他上去在武延强胸部打了一拳,武延强返身在巷子里拿了一根木棍在他头上打了一下。他抱住武延强,两人扭打在了一起。王某丙、刘某、焦某三个人就过来帮他打武延强,用脚在武延强身上乱踢,把武延强的脸打得流血了。武延强挣脱后,向王某丙冲过去,武延强怎么打的王某丙他没看清,只看见王某丙倒地了。他没有看见张凯和陈力动手。他上去拉王某丙,没有拉住。他拉武延强时,他的手被什么东西弄伤了,血流了出来。武延强拿的什么东西,他没看见。这时,焦某喊别打了,王某丙身上往外冒血了,赶快送医院。他看到刘某、焦某站在王某丙旁边,王某丙的白色衬衣都被血染红了。11、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他系大荔县朝邑镇南午村**村民。3月20日20时左右,井某因和同事武延强骂仗要找武延强说理,让他和王某丙、焦某、陈力,还有井某他兄弟一起去,开始没有说要打架。他们找了很久,也没有找到武延强,井某不停地打电话。24时许,井某打通了电话,他听的意思是对方让井某过去,他猜对方说话的语气应该是武延强,井某就带他们去了崇业路“G时代”网吧。井某和王某丙进网吧找武延强,将武延强带到网吧东侧停车场的门洞里。井某、王某丙让武延强道歉,武延强不道歉,还动手推了井某或是王某丙一下。井某和王某丙就开始打武延强,其他人也开始动手打武延强,拳打脚踢。他从地上拾起一块砖头打在武延强的头部五下,武延强也用扫帚准备打他们,被井某夺了下来,他们把武延强打倒在地。打架过程中,王某丙突然倒在了地上,身上都是血,井某的手、他的腿上也有伤,应该是武延强拿刀刺的,因为他们这一方就没有人拿刀。他没有看到武延强拿刀。12、证人焦某的证言证明,他系井某、王某丙的朋友。3月2日,井某和王某丙到他在吉祥村租住的招待所找他。井某对他和刘某说他单位有个同事(指武延强)今天骂了他,两人约好了下班解决这个事情,让他和刘某一块去。井某带着他和王某丙、刘某、陈力及井某的弟弟出去寻找武延强,没有找到。王某丙给武延强打电话,对方说他在“G时代”网吧。井某和王某丙进去把武延强叫出来,到了网吧东侧的停车场门洞里,井某先对武延强拳打脚踢,他们五个人也上去对武延强拳打脚踢,刘某还拿一块砖头打武延强,因为天黑,怎么打的他没看到。他发现王某丙在一旁靠着墙,他在王某丙身上拍了一下,感觉有点粘湿,王某丙就顺着墙往下倒。他揭开王某丙的衣服,发现王某丙身上全是血,他们便把王某丙送往省人民医院。井某的右手大拇指被刀子削伤了,刘某的右大腿及右小腿也有刀伤,在医院缝了三针。武延强是否使用工具了他没有看清。13、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他系“云顶天境”足浴店员工。3月3日1时许,他接到袁军仪的电话,说武延强和别人打架,头被打破了,在友谊医院包扎,身上没有钱。他就和袁军仪一起打出租车去了医院,帮武延强交了医药费,和袁军仪一起把武延强带回了员工宿舍。他和袁军仪去省医院,找到了和武延强打架的那帮人,问他们打架的原因,对方说因为口角。他回到店里将情况给老板说了,他们怕对方报复武延强,他和袁军仪、田某把武延强带到了丁白村一家旅馆住下了。武延强说井某一伙六个人用砖打他,他用刀把其中一个人捅了。刀是从单位拿的,并用手比划了一下,大约有十几厘米,不知扔到哪儿去了。他又回省医院问井某,王某丙伤势怎么样了,井某说比较严重。他先打电话给店长陈颖毅,陈颖毅让他和袁军仪一起去把武延强看起来,让武延强去自首。他快到旅馆门口时,陈颖毅打电话,听电话里民警说别让他们擅作主张,让他们回店里带警察过去。他们回到店里带警察到了武延强的地方,配合警察把武延强抓住了。袁军仪是接了武延强的电话才知道武延强和井某打架的。3月2日中午,武延强和井某互相叫绰号,发生冲突。之后,井某对武延强说让武延强等着,井某就走了。他估计井某是想叫人打武延强。武延强23时许离开店里,带没带东西他没注意。当时,有人劝武延强不要一个人走,怕井某叫人打武延强,武延强没有听,一个人走了。武延强和井某打完架后,他听一个员工说厨房内丢了一把水果刀。14、证人田某的证言证明,他系“云顶天境”足浴店领班。3月3日1时许,他听说武延强和人打架了,就回到宿舍。他看见武延强头上有伤,已经包扎了。他害怕打架的人再来找武延强,他和周某商量后,把武延强送到了丁白村一个招待所。4时许,警察到他们宿舍找武延强,他就将警察带到了武延强住的地方。15、证人第五博钊的证言证明,他系“云顶天境”足浴店员工。案发后几天,员工王明旭说前几天两名员工打架,一名员工拿刀把人给捅了,后来发现厨房里少了一把水果刀。16、证人邵某的证言证明,3月3日1时许,他收到井某发来的信息,让他送钱到省人民医院,井某说他出事了。他到医院后,发现他朋友王某丙受伤了,王某丙经抢救无效死亡。井某的手也受伤了。17、被告人武延强的供述,3月2日18时10分许,井某叫他的外号,问他饭好了没有。他听了很生气,就骂了井某。他进了厨房,井某也跟了进来,叫他到楼下去,意思是要打他。他没有理会,继续上班。后来,井某又叫了几次他的外号,他很气愤,换了便装准备下去,被保洁的阿姨拦住了。井某说他兄弟都来了,就等他下楼呢,他没有理睬。22时40分许,他下班时,想井某可能还会找他,他怕他们人多打不过,就从厨房里拿了一把刀带上防身。随后,他去了“G时代”网吧上网。23时许,王某丙给他打电话问他在哪儿,要来找他,还说井某看他的面子不会打他,他没有说他在哪儿。午夜时分,井某到了网吧,把他叫了出来,他看见王某丙在大厅门口,他们三个人一起下楼出了网吧。他刚出网吧,就见四个小伙过来了。井某让他往修理厂电动门跟前走,他没有动,王某丙推了他一把,还踹了他一脚。井某上前抓住他的衣服领子,其他人就对他拳打脚踢。他便使劲挣扎,也脱不开身,他和井某一起倒在了地上。他站起来后,其他人又开始打他,其中一个人拿什么东西在他头上猛打了几下,差点把他打晕,他感觉应该是砖头。他被打急了,就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了三四下,他感觉有一下捅着人了。混乱中,水果刀就掉到了地上。对方又上来打他,他跑进了修理厂的电动门里。他看见一把扫帚,他刚拿起来就被对方夺走了。对方继续打他,他就放弃了反抗,抱着头趴在地上。不知谁喊了一声王某丙不行了,他们就都离开了。他乘出租车去医院,他在车上拨打了“110”报警,说他在“G时代”网吧门口被人打了。司机把他拉到一个医院,他见井某他们也在里面,就叫司机拉他去了友谊医院。后来,同事把他带到一个他不认识的地方住下。他休息了一会,警察就来了。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文某遭受的物质损失为丧葬费22165元、交通费1341.70元,共计23506.7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延强因生活琐事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武延强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对被告人武延强的辩护人提出的武延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构成自首的辩护理由,经查,武延强在案发后打电话报警称其本人在“G时代”网吧被打,但其在报警后即逃离了现场,其虽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其行为不构成自首,故其辩护人的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辩护人提出的本案系由民间矛盾引发,被害人有严重过错之辩护理由,经查,本案确系由民间矛盾引发,被害人井某在与武延强的纠纷被他人劝解后,又纠集多人寻找武延强滋事,被害人王某丙、刘某积极参与殴打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武延强,三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均有严重过错,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理由成立,加之武延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武延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文某造成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王某甲、文某诉请赔偿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因该两项损失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故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武延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武延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武延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文某物质损失二万三千五百零六元七角,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杨靖审判员:王兰琪人民陪审员:张军

书记员:马巧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