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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朱新尧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西刑一初字第00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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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新尧,别名朱新支,农民。2012年11月24日因本案被抓获,2012年11月2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12年12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辩护人郝大明、刘洁,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一刑诉(2013)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新尧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仝和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新尧及其辩护人郝大明、刘洁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朱新尧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承认属实,未作辩解。辩护人认为,被害人一方对引发本案具有一定过错;被告人朱新尧通过其家属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请求法庭对朱新尧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4日晚,呼延勇过生日叫来米某、庞某、杨某及被告人朱新尧等人在西安市临潼区斜口街办芷阳村吊庄组“金话筒KTV”唱歌喝酒。期间,庞某又叫来自己的女友于某及黄某、王某等人,米某又让杨某、朱新尧接来自己的妻子蔡某。蔡某见到包间内的于某便产生误解,庞某给蔡某解释,二人言语不和,蔡将一杯酒泼在庞脸上,庞蹬了蔡一脚,杨某和朱新尧即上前打庞某,王某和黄某也上前帮助庞某和杨某、朱新尧厮打。厮打中,王某持刀在杨某左腿刺一刀,被告人朱新尧持刀在黄某腹部刺一刀,致黄倒地。黄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黄某系被他人使用单刃刺切器刺伤左腹部,刺入腹腔,伤及小肠,并刺破左髂总动脉,引发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破案报告证明,2012年11月24日,民警巡逻至西安市临潼区陕鼓大道与芷阳村吊庄组路口时,一名叫于某的女子称其朋友在吊庄“金话筒”KTV被一男子戳伤腹部,肠子外露,请求民警将其朋友送往医院。民警立即安排车辆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同时,于某当场指认路旁正要开走的小车上有捅人的人,民警遂将车上的朱新尧和杨某控制,因杨某腿部受伤,民警将杨某送往医院治疗。后被害人黄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人员立案侦查。2、抓获经过证明,2012年11月24日,公安人员在于某的指证下,将准备离开案发现场的朱新尧控制,并带回派出所审查。3、现场勘查笔录证明,现场位于西安市临潼区斜口街办芷阳村吊庄组金话筒KTV。KTV西侧南北巷道向南通向零三库家属院大门,在门口靠西侧停放有一头南尾北的三轮车(车号陕A×××**),在该车车厢内发现一银色三刃木匕首,该匕首刀刃上有少许血迹(已拍照提取)。中心现场蓝色约定包间内距北墙0.2米、距东墙1.2米处地面有一滴落血迹(已拍照提取,标记为现场血一);在该包间内距北墙1.3米、距东墙2米处地面有一滴落血迹(已拍照提取,标记为现场血二);在该包间内距北墙1.8米、距西墙1.2米、茶几西北角下方地面有一滴落血迹(已拍照提取,标记为现场血三);在该包间内距北墙2米、距东墙1.8米处地面有一擦拭血迹(已拍照提取,标记为现场血四)。4、扣押清单证明,公安人员从被告人朱新尧处提取其作案时所穿的衣物和鞋。公安人员还根据朱新尧的供述,从车号为陕A×××**的三轮车车厢内提取一银色三刃木匕首。该匕首经被告人朱新尧当庭辨认,系其作案时所使用的刀具。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证明,尸表检验:脐旁左侧可见部分小肠脱出,还纳小肠后脐旁左侧可见一2.3×1.0cm的横行创口,创角内钝外锐,创缘光滑平整,创腔内未见组织间桥,深达腹腔;胸部左侧腋前线处可见一12.0×9.5cm的“U”型表皮擦挫伤。解剖检验:腹腔内大网膜被大量血凝块附着,腹腔内清理出积血和血凝块约3000ml,在回肠上分别发现四处创口,大小分别为2.0×1.0cm、1.0×0.5cm、1.0×0.5cm、2.3×1.0cm的创口,均为穿透创与肠管相通,其中两个1.0×0.5cm的创口为贯通创;将小肠分离开后,在背侧腹壁脊柱前可见一10.0×8.0cm范围的血肿,其中可见一1.0×0.3cm的创口,沿该创口旁分离可见左髂总动脉上段部分离断。分析说明:黄某的损伤主要表现为腹部左侧的刺创,该刺创进入腹腔后,伤及回肠,刺破左髂总动脉引发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根据该创口创缘光滑、创角一钝一锐、创腔内未见组织间桥和创口长度在2.3cm左右的特点分析,致伤物应为一宽度在2.3cm左右的单刃刺切器。检验结论:黄某系被他人使用单刃刺切器刺伤左腹部,刺入腹腔,伤及小肠,并刺破左髂总动脉,引发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杨某左大腿刀刺伤,治疗后留有2.5×0.3cm的疤痕,其损伤不足轻伤。7、生物物证遗传关系鉴定书证明,(1)在送检的现场KTV包间内地面血一、二、三、四和一把“三刃木”匕首中均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黄某,在排除同卵双胞胎情况下,支持以上血痕为黄某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2)在送检的朱新尧作案时所穿裤子和鞋中均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杨某,在排除同卵双胞胎情况下,支持以上血痕为杨某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8、证人王某证言证明,2012年11月24日17时左右,他哥庞某给他打电话,说呼延勇过生日,让他买个蛋糕送到“金话筒”KTV。他和毛某、黄某、杜玉一起去西街夜市口定了蛋糕。他先去了“金话筒”KTV,在场的有庞某、呼延勇、米宝峰。过了十几分钟,庞某的女朋友于某来了。又坐了一会儿,毛某、黄某、杜玉三人提蛋糕进来。5、6分钟后,杨某和一个大个子男子也来了。他们坐了一会儿,杨某和大个子出去了,约三五分钟后,杨某和大个子跟着蔡某进来。蔡某进来后,就让庞某的女朋友坐到米宝峰旁边去,庞某就给呼延勇说“这是我女朋友,坐到我哥跟前是啥意思”,蔡某将一杯酒泼到庞某脸上。庞某把蔡某蹬了一脚,杨某、大个子就扑上去打庞某,黄某、毛某和他就上去帮庞某拉架。打架中,那个大个子拿了把约20公分长的短刀一刀刺到了黄某左腹部,黄某当时就用手捂着肚子滑倒在地上。他把装在裤子后兜的刀子拿出来,打开刀刃,扑向大个子,被杨某蹬了一脚,他就用刀刺了杨某左腿一下。毛某看到黄某不行了,就赶紧救人,打架就停了下来。毛某挡了辆银色五菱面包车拉黄某走了,于某挡住一辆警车,警察将已经上了黑色雪佛来轿车的杨某和大个子挡住。事后,他听说黄某死了。他捅杨某的那把刀是一年前在华清商场门前一摆地摊处花25元购买的,刀子是把银白色三刃木刀子。刀子在他捅人后扔到吊社村附近路口了。9、证人杨某证言证明,2012年11月24日,呼延勇过生日,他就叫上朱新尧一起到“金话筒”KTV唱歌。进包间后,呼延勇、米宝峰、毛某等人在唱歌。米宝峰叫他去接蔡某,他和朱新尧就从“金驿站宾馆”门口接上蔡某后回到歌厅。他停完车上去时,蔡某和朱新尧已经进去了。蔡某不知道因何事说的不好,将一杯酒泼在一小伙身上。那小伙蹬了蔡某一脚,毛某和一个拿刀子的往他跟前扑,另一小伙朝朱新尧跟前扑。他用脚蹬拿刀子的小伙,那小伙用刀在他大腿外侧刺了一刀。朱新尧和另一个小伙在打。呼延勇说别打了,他们就停了。他说他腿受伤了,和朱新尧一起打的小伙说他也受伤了。后朱新尧送他去医院,朱新尧被警察带走了。10、证人毛某证言证明,2012年11月24日晚上6点多,庞某打电话叫他和黄某到吊庄的KTV唱歌,给呼延勇庆祝生日。他和黄某买了蛋糕和水果到的时候,包间里有庞某、米宝峰、王某、呼延勇、庞某的媳妇和一个他不认识的女娃。过了一会儿,米宝峰的朋友杨某跟一个瘦高个也来了。米宝峰叫杨某和瘦高个去接她媳妇蔡某,蔡某来了之后把庞某的媳妇当成了米宝峰的女朋友与庞某说的不好。蔡某用酒泼到庞某脸上,庞某就用脚蹬了蔡某一脚。蔡某的朋友杨某跟那个瘦高个就过去打庞某,他、王某、黄某就上去给庞某帮忙。他拉住蔡某,王某、黄某对付杨某和瘦高个,瘦高个和王某手里有刀。打的过程中,黄某突然倒地,他赶紧把黄某往医院送。11、证人蔡某证言证明,2012年11月24日晚6点多,杨某跟朱新尧接她去吊庄一KTV唱歌,给呼延勇庆祝生日。她去后看见她丈夫米宝峰旁边坐了一个穿白上衣的女娃,以为是她丈夫的女伴,为此和庞某发生了争执。她将一杯啤酒泼到庞某脸上,庞某一脚把她蹬到茶几上。杨某、朱新尧见状就冲上去打庞某,庞某的几个朋友也冲过来打杨某和朱新尧。后来她发现电视机下躺了一个小伙子,庞某的朋友就赶紧把这个小伙子往医院送。12、证人庞某证言证明,2012年11月24日,他、王某、毛某、黄某、于某等人去给呼延勇庆祝生日。过了一会儿,有两个小伙子将米宝峰的媳妇也接来了。米宝峰的媳妇一来,便让他女朋友于某坐到米宝峰跟前去,他就与米宝峰的媳妇发生了争执,米宝峰的媳妇把酒泼到他脸上,他就蹬了米宝峰的媳妇一脚。呼延勇把他拉住,接米宝峰媳妇的两个小伙子就往他跟前扑,黄某、王某就和那两个小伙子打在一起。呼延勇叫他们停手,他看见黄某手捂着腹部说谁把他捅了一刀,然后就倒地了。他赶紧让于某报警,他赶到医院后听医生说人不行了。13、证人呼延勇证言证明,2012年11月24日他过生日,他和米宝峰、庞某、庞某媳妇、庞某媳妇带的两个小伙、还有一个女娃、杨某和杨某的伙计共八个人在吊庄一KTV唱歌。期间,杨某和其伙计将米宝峰的媳妇蔡某也接来了。蔡某一进来,就骂米宝峰,意思是他们唱歌还叫女娃。庞某就解释说那女娃是他媳妇,蔡某不相信,就和庞某吵起来。蔡某顺手端起一杯酒朝庞某脸上泼了,庞某就用脚踢蔡某,他赶紧上去拉,这时有人喊“谁拿刀子把我戳了”,他一看,有个小伙倒在地上。蔡某和庞某吵架时,杨某和其伙计和庞某媳妇领的两个小伙在打架。14、证人米某证言证明,2012年11月24日下午,他和呼延勇、庞某等人在吊庄“金话筒”KTV给呼延勇庆祝生日。期间,他让杨某去接他媳妇蔡某,过了半小时,杨某接来了他媳妇和一个高个子小伙。蔡某问咋不让当时坐在庞某旁边的女孩坐他旁边,庞某说那是他媳妇,蔡某就将酒泼到了庞某脸上,庞某站起来准备打他媳妇,他赶紧上前把二人往开拉。杨某和高个子给他媳妇帮忙,和庞某一起的两个小伙子给庞某帮忙,杨某腿上受刀伤,和庞某一起的较高的小伙肚子受刀伤。15、证人于某证言证明,2012年11月24日,她和男朋友庞某到吊庄KTV去唱歌,给呼延勇庆祝生日。坐了一会儿,庞某的朋友黄某、王某、一个小个子男娃及王某的女朋友一起来到包间。后一瘦高个跟一矮个小伙进入包间,并带了一个留短发的女的进来。这个留短发的女的让她坐到她不认识的一个男的跟前去,庞某就跟那个留短发的女的争辩。留短发的女的将一杯酒泼到庞某脸上,庞某在那女的肚子上蹬了一脚。那女的身后一高一低两男子就扑上来打庞某,王某、黄某、矮个子男娃上去帮庞某打对方。她看打乱了就赶紧报警了,返回时看到黄某在电视机下躺着,肠子都出来了。16、证人李某证言证明,2012年11月24日18时许,他在芷阳村吊社组拉了一个受伤严重的男子到临潼人民医院救治,那男子当时肠子都流出来了。1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朱新尧辨认西安市临潼区斜口办芷阳村吊庄组金话筒KTV“蓝色约定”包间是作案地点。陕西科后机电设备库大门西侧电脑维修耗材门前是其丢弃作案刀具的地点。王某通过混杂辨认,从7人中辨认出6号(朱新尧)是2012年11月24日晚在吊庄“金话筒”KTV用刀捅伤黄某的人。张天宏(被害人黄某的二姑夫)、姚某(被害人黄某的三姑夫)经辨认,确认死者系被害人黄某。18、被告人朱新尧供述,2012年11月24日晚上7点左右,呼延勇给他朋友杨某打电话说过生日,叫他俩到斜口吊庄的一个歌厅唱歌。他们去后,看到呼延勇、米宝峰、还有四个小伙子和两个女青年在里面。他和杨某坐了几分钟,米宝峰让他和杨某去接蔡某,他们就到“金驿站”酒店将蔡某接到歌厅。到歌厅后,他和杨某在楼下停车,蔡某先上包间了。他和杨某到包间后,看到蔡某和他不认识的四个小伙中的一个吵架,接着蔡某就把一杯酒泼到那小伙的脸上,那小伙就把蔡某蹬倒了,另外三个小伙就朝他们这边扑,他和杨某也朝对方扑打,因为对方人多,而且他看见对方一小伙手里有刀,他就从裤腰上拔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顺势在穿深色毛衣的小伙肚子上戳了一刀,那小伙用手捂住自己的肚子左侧,呼延勇上来把他们挡住。这时,他发现杨某左腿流血,就准备送杨某去医院。歌厅门口有个警察把他们挡住,他就趁警察不注意,悄悄将刀子扔在歌厅旁边一个三轮车的车厢上。接着又来了几个警察,把他和杨某带到派出所。他所用的刀是一把折叠水果刀,银色,打开全长15公分,单刃尖头,刀刃最宽处2公分。刀是他上高中时,在西安火车站附近一地摊上花40元买的。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新尧持刀故意伤害被害人黄某,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新尧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成立,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对被告人朱新尧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一方对引发本案具有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朱新尧在蔡某与庞某发生冲突后,与被害人黄某等人发生厮打,并持刀将被害人黄某捅伤。被告人朱新尧与被害人黄某属于互相殴打,黄某的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故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朱新尧通过其家属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可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朱新尧犯罪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新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4日起至2024年11月23日止)。二、随案移送的刀具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杨靖代理审判员:许楠人民陪审员:李培龙

书记员:白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