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丹凤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某,男,生于1977年8月6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2年8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丹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南某某、田某某,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丹凤县人民检察院以丹检刑诉字(201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丹凤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志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某及其辩护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1日下午,被告人贺某之妻贺某某与本组村民陈某某在该村卫生所门前发生互骂,贺某听见陈某某辱骂其妻,便前往现场,从村民贺某甲门前拿起砖块将陈某某右腿砸伤。经陕西省丹凤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受钝器致伤物作用后右膝关节半月板损伤,依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属轻伤。被告人贺某对此鉴定意见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经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外伤所致右膝半月板损伤、右膝关节损伤并关节内出血、右股骨下端骨挫伤经治后,目前遗留右膝关节功能活动受限,依据法(司)发(1990)6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属轻伤。同时,经陈芷英(陈某某)申请,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对其损伤鉴定为十级伤残。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已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贺某从轻判处。上述事实,经举证、质证,有以下证据证实:1、丹凤县公安局庾岭派出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案件来源。2、被害人陈某某陈述证实2012年4月21日中午,我丈夫贺某乙与贺某丙发生打架后去村主任贺某甲处评理,在村卫生室门前我同贺某丙的二女子贺某某发生争吵,我骂贺某某不会生儿子,贺某某的丈夫嫌我骂的难听,就从贺某甲门上拿了一块砖砸我,一砖砸在我的右腿膝关节上,当时就疼痛难忍,走不动路。3、被告人贺某供述及辩解证实2012年4月21日下午,我妻子贺某某和陈某某在贺某甲门上发生争吵,陈某某骂我妻子只生女孩儿不生男孩儿,我嫌她骂的难听,我就从贺某甲门上拿了一块砖砸坐在村卫生室门前水泥塄上的陈某某。本次打架前,陈某某的腿从外观上看没有啥问题。4、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案发当天我在诊所,听见外面吵架,就站在台阶上看,只开始陈某某和贺某某对骂,因为贺某某骂陈某某不会生男娃,贺某就从我对面贺某甲门口拿了一块砖扔向陈某某,陈某某当时在场边靠西侧的斜坡上坐着,砸到了陈某某的右腿膝关节部,但是我没看到陈某某有啥外伤,只听陈某某说她腿痛。5、证人贺某丁,系村医,其证言证实2012年4月21日下午,我从外边回来,看到卫生室有好多人,贺某乙和贺某丙二人面部都有血,贺某乙的妻子陈某某在地上坐着,旁边有半截子砖,我扶陈某某起来时陈说她的腿被贺某用砖砸伤了,走不了了,并把裤腿挽起来让我看,我看见她的右腿膝关节处皮破了,并说他的腿痛的厉害。后来警察就到现场了。陈某某的腿以前没有啥伤,来时都是走过来的。6、证人贺某甲系村主任,其证言证实2012年4月21日,贺某乙和贺某丙发生打架后过来让我给处理,正说着陈某某坐在那里说她的腿刚才让贺某用砖给砸了,现在走不动,并把裤腿挽起来让我看,我见她右腿膝关节处有点红肿,皮肤破了。院子里还有破碎的砖块,我就打电话报警。陈某某以前腿没啥伤,打架后拄了个拐杖。7、证人贺某戊证言证实2012年4月21日我给贺存民家盖房时,见村主任对面的卫生所门上吵架,而且骂的很难听。在骂的过程中,贺某从贺某甲门上拾起一块砖砸向坐在卫生室门前水泥塄上的陈某某。由于我离得远,砸中没有我没看见。8、证人孙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4月21日陈某某骂我女子生不下男娃,女婿贺某生气从地上拾起一半截子砖块要砸她,被我把砖块夺了。陈某某右腿膝盖处有点伤,该伤是咋形成的我不知道,当时她说是贺某用砖头砸的,她走不了了,后来村主任贺某甲和派出所民警把陈某某扶上摩托车,被我大女婿送回去了。事后我将砖头扫的倒了。9、证人贺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4月21日14时30分左右,我陪我父亲贺某丙在村卫生室治疗时,陈某某骂我说我不会生男娃,只会生女娃,揭我的短。我丈夫气不过,从村主任贺某甲家门口拿了一半截子砖块砸陈某某,当时没砸住陈,砸到了她身后的地上。陈当时就坐在卫生室门前路边上的水泥塄上。10、证人严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4月21日我给贺某戌家盖房,14时左右,先是陈某某和巧妮争吵,陈某某骂贺某某只生女娃不生男娃,骂的特别难听。贺某就从贺某甲门前捡了一个砖块砸到陈某某身上,陈某某睡在地上直叫唤,后来被贺某甲挡开了。陈某某当时在村卫生室院子的水泥塄上坐着。11、证人周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4月21日我给贺某戌家盖房时,先是听见贺某乙夫妇和贺某丙夫妇争吵,后来贺某丙的女儿贺某某来到现场互相争吵,陈某某骂贺某某生不下儿子是贺某某爸爸造的孽,贺某听到这话后从地上捡了一石头或砖块扔的砸陈某某,砸到没砸到我没看清,只是听到落地有声音呢,陈某某骂贺某,贺某又过去打了陈某某两个耳光。12、证人贺某庚、徐某某证言证实打架后陈某某有啥伤没有我没注意,但隔了一天她从医院回来后拄着拐杖,有时候却不拄。打架前没见拄拐杖。13、证人贺某乙证言证实2012年4月21日我和贺某丙打架结束后一起来到贺某甲家评理,在村卫生室的院子里,我妻子陈某某骂贺某某只会生女孩不会生男孩,贺某就用砖砸到我妻子右腿膝关节上,还用脚在我妻子的胸口上踢了一脚,我妻子当时就说她腿疼、胸口疼,膝关节被砸破了皮。派出所民警到场后还查看我妻子的伤了。贺某砸我妻子的砖块被贺某的丈母娘扫的倒到河里去了。14、证人周某甲证言证实2012年4月21日贺某和陈某某打架时我在贺某甲的门上看了,贺某和陈某某争吵时我哥从贺某甲门口捡了一半截子红砖朝陈某某身上砸去,具体砸到哪里了我没注意看,但砖落在陈某某身边的地上,当时陈某某往地上一滚,说把她腿砸断了。滚在地上边哭边骂,后被跟前的两个人搀扶走了。15、丹凤县公安局庾岭派出所处警说明证实出警时现场已被破坏,砖块已被打扫至河里,陈某某指认是贺某用砖块砸了她膝盖部,经检查,其右腿膝关节部有一处皮肤破了。16、丹凤县公安局关于本案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证实打架现场的有关情况。17、辨认笔录证实经贺某、陈某某辨认,打架现场的方位及各方所处的位置情况。18、丹凤县江南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等证实陈某某的受伤情况。19、陕西省丹凤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陈某某的损伤属轻伤。20、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陈某某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害人陈某某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人贺某的法律责任。本案系由民间纠纷引起,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并已按照与被害人达成的民事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有悔罪表现,被害人亦表示谅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贺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贾无琦审判员:刘俊霞人民陪审员:刘顺治
书记员:蔡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