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某,男,199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蓝田县人,住蓝田县孟村乡,农民。2013年6月21日被抓获,同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3)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白伟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属共同犯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贺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已经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全部履行,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贺某具备监管条件,可适用缓刑。为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贺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兰喆
书记员:董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