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系西安xx会计学校校长。2013年1月21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辩护人关明,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3)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成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关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庭审中表示认罪服法。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陈某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偶犯,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其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在其所开办的位于本市雁塔区长安中路xx号西安xx学院招待所一楼的xx会计培训学校内,看到该招待所六楼的xx会计培训学校在招待所外墙面张贴招生广告,陈某将上述广告牌撕掉,xx会计培训学校教师被害人马x得知后质问陈某,二人遂发生争吵,继而厮打,陈某用拳脚击打马x,致其左腓骨上段骨折,左髌骨骨折,左腓总神经不全损伤,右眼眶部软组织损伤等,马x于当日报警。经西安市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临床司法鉴定,马x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伤残等级属九级。2013年1月21日陈某经民警电话传唤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罪行。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5.5万元,被害人马x对被告人陈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民事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条等书证;证人贺xx、王x的证言;被害人马x的陈述;被告人陈某的供述;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属实,予以采信。鉴于被告人陈某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为了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杨琳人民陪审员:梁秀兰人民陪审员:王华
书记员:彭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