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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屈杰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新刑初字第00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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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屈杰,男,27岁,汉族,初中文化。2012年1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后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又因在羁押期内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12日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新检刑诉(2013)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屈杰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高雅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屈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屈杰于2012年9月中旬某日1时许,在本市新城区看守所01-05监室内与同时羁押的被害人张某某因打扑克牌发生争执,被告人屈杰挥拳将张某某右眼打伤。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张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2012年9月中旬的一天中午,他和屈杰等人在新城区看守所01-05室一起打牌聊天,打牌过程中,屈杰骂了他一句,他以为是开玩笑,就轻轻踢了屈杰一下,屈杰就在他胸口打了一拳,他还了一下手,屈杰又在他右眼上打了一拳,之后就被人拉开了,当时他没有向管教报告,过了一两天,他觉得眼睛不舒服,同室的孙某某就向管教要了一瓶红霉素滴眼液,让他先用,后来几天,他眼睛看东西都是模糊不清的。被打十几天后,他被取保候审,出了看守所;2012年10月1日他在纺织城职工医院看的眼睛,稍有恢复但是看东西还是扭曲,几天后又去了交大二医、西京医院、市四院看,视力还是没有恢复。2、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受案登记表证明,张某某于2012年11月28日在新城看守所报案,称2012年9月中旬,在新城看守所01-05室内,被同室押员屈杰打伤右眼。3、证人张某甲被告人张某某母亲)的证言证明,2012年9月28日,她儿子张某某被取保候审回到家中,回家后,张某某说在看守所的时候眼睛被人打伤了,就一直呆在家中,除了在塘村卫生所、纺织城职工医院看病外,没有外出。4、证人李某某(本市市灞桥区狄寨塘村村民)的证言证明,2012年9月29日下午,他在村口看见张某某,张某某给他说在看守所的时候被人把眼睛打伤了。5、证人李某乙(本市市灞桥区狄寨塘村村民)的证言证明,2012年9月底,他在张某某家中与张某某聊天时,张某某给他说在看守所的时候眼睛被人打伤了。6、证人乔某某(原新城区看守所01-05室押员)的证言证明,大约是2012年9月份的一天,当时没有活干,他在看书,同室押员张某某、屈杰等人打牌玩,过了一会,不知道啥原因,张某某和屈杰就开始吵架并厮打在一起,后来被拉开了;当时大概是张某某踢了屈杰一脚,屈杰打了张某某一拳,后来发现张某某的右眼眼睛青了,当时觉得事情不严重,就没报告管教,张某某和其他人都没有提出过看病和报告管教的要求。7、证人李某甲(原新城区看守所01-05室押员)的证言证明,张某某和同室押员关系都挺好的,经常和屈杰、肖衡一起打扑克,2012年9月中旬一天中午饭后,屈杰、张某某、肖衡一起打扑克的时候,不知道怎么回事就发生了冲突,好像是屈杰打了张某某一拳,张某某捂着右眼,右眼里边有点红,张某某说不舒服,但没有报告管教,过了两、三天,张某某在孙某某陪同下到医务室要眼药水。8、证人孙某某(原新城区看守所01-05室押员)的证言证明,屈杰和张某某打架的事情他事先不知道,只是第二、三天张某某眼睛有点红,他才知道张某某和屈杰发生冲突了,被屈杰打了,所以在放风的时候他带着张某某到医疗室向大夫报告,要了瓶眼药水。9、证人寇某某(原新城区看守所01-05室押员)的证言证明,2012年9月的一天中午,张某某和屈杰发生冲突,他看见张某某踢了屈杰一脚,屈杰在脸上打了张某某一拳,当时都没当回事,没向管教报告。第二天,他看到是张某某的右眼有点充血,眼眶有发青的现象。后来同室押员孙某某还领着张某某去卫生室要过眼药水。10、证人刘某某(原新城区看守所01-05室押员)的证言证明,2012年9月的一天中午,张某某和屈杰、肖衡打扑克刮鼻子,屈杰赢了,把张某某刮疼了,屈杰说你玩不起算了,张某某就骂屈杰,屈杰把扑克甩了不玩了,张某某就站起来踢了屈杰一脚,屈杰随手推了张某某一把,张某某退了一步,当天下午,张某某说右眼有点痛,看着也有点红。11、西安市第四医院眼科门诊病历证明,经于2012年11月8日检查,被害人张某某的右眼视力为0.25,左眼视力为1.2,右眼视盘边界清、黄斑颞侧可见脉络膜破裂灶,初步诊断为右眼脉络膜破裂。13、西安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眼科门诊病历证明,经于2012年11月9日初步诊断,被害人张某某的右眼底出血,右眼球视网膜挫伤。14、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眼科门诊病历证明,经于2012年11月8日检查,被害人张某某视力右眼0.15,左眼1.2,右眼底视盘界可,黄斑区颞侧可见一弧形瘢痕,右眼钝挫伤,脉络膜破裂。15、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张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16、被告人屈杰的供述,他和张某某都羁押在新城区看守所的01-05室,他们经常在一起打牌玩,大约在2012年9月16、17号中午,他、张某某,还有肖衡一起打牌,他靠着墙面朝东,张某某面对他,肖衡面朝北坐着,谁输了就在谁的头上弹崩,打了有半个小时,张某某输了嫌他弹的重,他就随口骂了张某某一句,之后张某某突然站起来用右脚踢了他一下,他就站起来用左手在张某某的右眼上打了一拳,后来被李保健把他俩制止住了。从打架到结束总共不到1分钟,打完后张某某用手捂着右眼,但没说难受之类的话,也没有向管教报告,第二天,他看见张某某眼睛有点红,但也没说什么,到第三天下午,孙某某把张某某带到医务室要了一瓶眼药水,拿回来后一直用着,用了两天眼睛就不红了;他俩平时没有矛盾,张某某也从来没说起过以前眼睛有什么问题,张某某是他打的,但当时是在玩扑克,也不是故意的,他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杰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屈杰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且其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依法对其数罪并罚。唯被告人屈杰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故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屈杰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屈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已服刑期一年二个月又二十三天,尚余刑期六年九个月又七天(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实际刑期即自2013年8月12日起至2020年5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刘康奇人民陪审员:杨亚利人民陪审员:张安兴

书记员:王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