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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卢建斌故意伤害、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新刑初字第00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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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建斌,男汉族,高中文化,农民。2012年10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辩护人马岗岭,陕西志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新检刑诉(2013)第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建斌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高雅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建斌及其辩护人马岗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卢建斌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某产生矛盾,于2012年9月10日,二人相约在本市新城区尚朴路迅捷通讯门口见面,当日13时许王靖轩和其朋友苑某某到达相约地点,卢建斌见后与王某某发生争执,后殴打王某某并持事先准备好的菜刀将王某某砍伤,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受伤后王某某将自己的“三星”W999型号手机交给苑某某保管并自行去医院就诊,卢建斌遂向苑某某索要该手机,苑某某因看见卢建斌伤害王某某的事实及随身携带的作案凶器,基于害怕将手机交给卢建斌(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8200元)。后卢建斌通过赵某某将手机变卖,得赃款5000元已挥霍。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卢建斌的家属已与被害人王某某就本案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卢建斌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王某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0元,且已按协议支付了全部赔偿款,其退赔的手机赔偿款人民币8200元在案。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和被害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害人王某某的父亲王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2012年9月10日19时许,王某某报警称其儿子在本市新城区新城区尚朴路迅捷通讯门口被卢建斌砍伤,并被卢建斌抢走一部手机。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明,2012年9月10日中午,卢建斌用王某的手机给他打电话,说自己在王某那维修的一部三星W579型手机被他买去了,要他前往本市尚朴路迅捷通讯门口见面进行核实。13时许,他在迅捷通讯门口见到卢建斌,没说几句他们就打起来了,卢建斌从上衣口袋里拿出一把菜刀就砍他,他被砍到左胳膊中部,长约13厘米的割伤,第二刀砍他时,他用右手挡了一下,砍到了右手小拇指,他立即转身就跑,卢建斌从他身后又砍了一刀,砍到左后背部,他就立即跑开了,跑到迅捷通讯店门口的人行道上,卢建斌还在后面追他,他因为有伤,准备打车去医院,就把自己的一部三星W999型手机交给苑某某,让苑某某帮忙给朋友打电话,他就打车去医院了。在医院时,苑某某对他说卢建斌把他的手机抢走了。后来他接到卢建斌2次威胁电话,和恐吓短信,没有说归还手机的事。证人苑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9月10日13时许,卢建斌因怀疑2年前自己在三星客服的王某那放了一部手机,被王某卖给了王某某,所以二人相约在本市尚朴路迅捷通讯手机大卖场门口见面,王某某叫他一起去帮忙说和。见面后,二人发生争执,后双方就用拳头相互打了起来,在这期间卢建斌从怀里拿出一把菜刀朝王某某背部砍了,王某某就朝迅捷大卖场里跑,卢建斌就追进去,大卖场里他没进去,不清楚里面发生的事情,当王某某从另一个方向跑出来时,他看见王某某背部和胳膊都流血,王某某跑到他跟前把一部三星W999型手机交给他,王某某挡了一辆出租车去医院了,这时卢建斌从后头过来,问他是不是拿着王某某的手机,他说是,卢建斌就向他要手机,他当时看到卢建斌用刀砍伤王某某的经过,而且卢建斌裤子口袋还携带着菜刀,他很害怕就把手机给了卢建斌。卢建斌叫他一起去找王某,找到王某后,卢建斌就向王某要那部三星W579型手机,王某没找到就说给卢建斌赔一部。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9月10日下午在本市雁塔区小寨,卢建斌见到他对他说,上午其与王某某打架了后,从苑某某手里要了一部三星W999型金边黑色手机。那时他的手机有问题,卢建斌就把那个手机给他了,让他先用着,他用了三天,不好用,嫌太大了,卢建斌就让他把手机卖了,他就在“海星”四楼把手机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南方人,他把钱全给了卢建斌。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9月10日13时许卢建斌到他的维修部找他,说两年前在他那放了一部三星W579手机,说他把该手机以2500元的价格卖给了王某某,他说不可能,他就给王某某打电话,王某某说没有说过这话,他就把电话给卢建斌,让他俩对话,就听见卢建斌骂了几句就电话挂了。1、2个小时后,卢建斌和苑某某两人一块到他的店里,卢建斌给他说自己用刀把王某某砍了,接着还从裤子口袋拿出一把菜刀,他就给卢建斌找那部三星W579型手机,找了一个,卢建斌说不是自己的,他就说找不到就赔一个,他问卢建斌多少钱,卢建斌说7000元,他就让卢建斌过两天来取钱,卢建斌和苑某某就走了。过了两三天卢建斌来到他的店里取走7000元。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证明,2012年10月17日18时许,接群众举报,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西一路派出所民警在本市新城区新民街汉中热米皮店,将涉嫌故意伤害的嫌疑人卢建斌抓获。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王某某能够辨认出被告人卢建斌就是2012年9月10日13时许在本市尚朴路“迅捷通讯”大卖场门口对其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人。被告人卢建斌的指认作案现场、购买作案工具地点、丢弃作案工具地点及指认同类菜刀的笔录证明,本案案发地点和作案工具情况。被害人王某某的手机短信截图照片证明了,其被被告人卢建斌威胁的事实情况。10、西安市中医医院、红十字会医院的门诊病历、被害人王某某受伤后的照片、西安市新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西)公(新)鉴(法伤)字(2012)06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了,被害人王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11、西安市新城区价格认证中心新城价鉴字(2012)28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了,被抢手机的价值为人民币8200元的情况。12、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本院(2013)新刑初字第00197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及暂存款收据证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卢建斌的家属已与被害人王某某就本案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卢建斌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王某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0元,且已按协议支付了全部赔偿款,被害人王某某对被告人卢建斌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卢建斌从轻处罚,以及被告人卢建斌的家属退赔手机款人民币8200元的事实。13、被告人卢建斌的供述和辩解证明,他之前和王某某在生意上有一些小矛盾,一直积累,直到2012年9月初,他听说王某某说他坏话,他就非常生气,想教训王某某。2012年9月10日他从山西回到西安,12时许,他在经九路一个卖厨具的商店买了一把菜刀放在上衣口袋准备打王某某,他就和王某某电话联系,王某某不接电话,当时他刚好走到西一路金钟大厦楼下,想起了自己在三星客服部放的那部“三星”W579型手机,他曾听王某某说王某把这部手机卖给王某某,他就上楼去找王某要,王某给王某某打电话,他就接过电话让王某某过来落实此话。王某某来到尚朴路“迅捷通讯”门口,过来后他就用右手抽王某某的脸,先抽了两下,王某某没有还手,抽第三下时,王某某准备还手,他就抽出菜刀把王某某砍了,砍了几刀记不清了,起码有三刀,左胳膊时被他砍的,背部也被他砍了。被砍后王某某就挡了一辆出租车跑了。他看见王某某将一部手机交给了苑某某,他就问苑某某手机是不是王某某的,苑某某说是,他就向苑某某要这部手机,苑某某就给他了,这是一部“三星W999型”手机。然后他叫苑某某和他一起到西一路三星客服去找王某要他的手机,王某找了一个,不是他的,他就向王某要了7000元,第二天王某在店里给了他7000元。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建斌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卢建斌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又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建斌所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并对其数罪并罚。庭审中,被告人卢建斌及其辩护人辩称之理由,经查,根据本案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通话记录、购买作案工具的指认笔录、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均能证实,被告人卢建斌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某产生矛盾,伺机报复,将被害人砍伤,后从他人身上将被害人所留手机强行拿走,且将手机变卖赃款挥霍,其主观上有抢劫的故意,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故被告人卢建斌及其辩护人辩称之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对其辩称之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唯被告人卢建斌的家属能与被害人就民事部分自愿达成调解,被害人对被告人卢建斌的行为表示谅解,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卢建斌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卢建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卢建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17日起,实际执行至2016年10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在案被告人卢建斌的家属退赔的手机赔偿款人民币8200元,依法发还被害人王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齐欣人民陪审员:陈妮娜人民陪审员:成放

书记员:王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