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屏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维齐,男,1992年11月12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2年8月13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8月20日被屏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晓亮,男,1993年11月16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2年8月9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8月20日被屏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屏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屏检公刑诉(201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维齐、陈晓亮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屏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甘文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维齐、陈晓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维齐、陈晓亮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且其所在社区亦愿意对二被告人实施社区矫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维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陈晓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李慧婷
书记员:甘宝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