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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冯中华与冯中杰、孙美玲等执行裁定书

(2013)寒执恢字第17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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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故意伤害文书

申请执行人冯中华。被执行人冯中杰。被执行人孙美玲。被执行人冯永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中华与被执行人冯中杰、孙美玲、冯永胜故意伤害罪一案中,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日做出的(2011)寒刑重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冯中杰的房产一套,但暂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日做出的(2011)寒刑重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无江审判员:张剑平审判员:张京发

书记员:孙成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