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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翟生艳与杨小田故意伤害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陈执恢字第00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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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故意伤害文书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翟生艳,女,生于1963年3月,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被执行人杨小田,男,生于1970年4月,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

翟生艳与杨小田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陈刑初字第000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翟生艳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小田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24188.6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杨小田无履行能力,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本院于2011年7月26日作出(2011)陈执刑字第0000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判决的执行。申请执行人翟生艳申请恢复执行。经依法执行,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亦无可供执行财产,无法执行。2012年12月22日因申请人翟生艳生活困难,且符合本院《特困案件执行救济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人翟生艳申请本院救济执行标的70%即16000元案结事了。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诉累,维护社会稳定,经本院审委会研究,决定救济申请人翟生艳16000元。被救济人接受救济后,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本院将继续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执行回款项收归本院特困群体案件执行救济基金。

申请人于2013年1月25日领取了16000元,自愿放弃其他请求。本案执行结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陈刑初字第0008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冯笃岐审判员:朱奋强审判员:赵民权

书记员:吴军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