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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杨满堂与杨录怀、杨卯田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2013)陈刑初字第00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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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文书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满堂,男,现年53年,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高新区磻溪镇杨家店村。被告人杨录怀,男,现年23岁,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高新区磻溪镇杨家店村。被告人杨卯田,男,现年60岁,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高新区磻溪镇杨家店村。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满堂以被告人杨录怀、杨卯田犯故意伤害罪,并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诉讼代理人史亮,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查,被告人杨录怀现下落不明,依照《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条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满堂对被告人杨录怀、杨卯田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贾小兵人民陪审员:张江潮人民陪审员:任瑞治

书记员:雪莉

引用法律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