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世恺,又名冯凯,男,汉族,农民,家住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法定代理人冯军浩,男,47岁,住址同上,系冯世恺之父。诉讼代理人彭振江,宝鸡市陈仓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人杜乐乐,男,17岁,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被告人杜平虎,男,46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杜乐乐之父。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世恺指控被告人杜乐乐、杜平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中,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世恺以已与被告人杜乐乐、杜平虎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人杜乐乐、杜平虎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世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世恺撤回对被告人杜乐乐、杜平虎故意伤害一案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亚萍审判员:王有祥审判员:贾小兵
书记员:李峰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